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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成动态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依据及适用标准》座谈会完满结束

发布日期:2018-10-10

2018年9月17日大成长春律所有幸邀请最高人民法院原刑事处副处长、大成总部顾问黄应生先生于下午14:30与律所全体同仁进行关于"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制定背景、依据及适用标准"议题的研讨座谈会。

我律所王哲主任对黄应生先生的到来表示欢迎,同时感谢黄先生对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培训工作的支持,并委托刑事业务部主任马丽敏律师协助黄先生做好与所内律师的交流和座谈。

马丽敏律师陪同黄应生先生参观律所办公环境。曾担任要职的黄应生先生并没有拒人千里之外的感觉,相反的亲和力极强,一路谈笑风生。



主持人马丽敏律师:黄应生先生原在省高院研究室,关于最高院制定的一些司法解释,黄老师都有亲身参与。借此机会,我们以座谈的方式,请黄老师与我们分享这些司法解释制定的背景、依据及适用标准。

马丽敏律师:关于农机补贴惠农政策下的刑事法律案件,可否请黄老师针对此类案例进一步延展,从而发现更好的救济渠道。

黄应生老师:我在2018年8月5日《政策目的落空是骗补类诈骗罪成立的要件》一文中,从政策目的落空理论详细论证了“异地购买农机享受补贴”行为不构成犯罪。文章发表后,有人提出,补贴资金并没有全部落到购买农机的农民手中,出借身份证的农民和销售农机的经销商都分得了补贴资金,而他们没有合理合法理由分享补贴,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也给国家造成了资金损失,所以他们的行为仍可构成诈骗犯罪。文章中,我就从异地购买农机享受补贴案件中,是否造成了国家资金损失的角度,进一步论证“异地购买农机享受补贴”行为不构成犯罪。我们注意到,近年来因为改革补贴资金兑付方式引发的经济犯罪和渎职犯罪频频发生,许多家庭因此蒙受不幸,这与国家惠民政策的初衷是背道而驰的。我们期待,国家机关在制定相关惠民政策文件时,能够进一步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可操作性,既合理公平地惠及民生,又避免因为政策的漏洞滋生违法犯罪行为;同时期望公安司法机关全面准确理解政策目的,正确适用刑法,做到不枉不纵。

马丽敏律师:最近有一则通知,关于虚开增值税发票损失额度,定罪量刑的数额标准如何参照确定?

黄应生老师:第一根据虚开发票的涉税额度,第二根据虚开发票给国家造成税款的损失,双向衡定。需要注意发生虚开发票行为时,是属于行政违法还是构成刑事违法,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

高飞律师:近一段时间,相继接到关于诈骗的案件,从而有这样的问题产生,对于所售药品虚高价格,民事欺诈和诈骗之间如何进行认定,并且在虚假宣传的过程中,虚构医师身份,我们是否可以不认定为诈骗中的虚构事实?

黄应生老师:这是一个比较尖端的问题,案件中即虚报身份,又虚高价格,如何考量,这其中还要参照被害人是否被骗。需要注意的是,是否虚构医师身份,对于出售药品不起决定作用,而经销商在持有合法的经营许可后出售药品,依据这一点不一定就构成犯罪。而将药品虚高价格后,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交易,经销商的存在商业欺诈行为。

结语
座谈会在讨论声中进入了尾声,黄应生老师利用工作中的实际案例为大家做了精彩的分享,使学员们受益匪浅。他表示法治事业跟其他所有改革创新、文明进步的事业一样,前途都是光明的,但道路也都是曲折的,希望大家都尽自己的一份力量,为法治中国添砖加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