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笔者处理了几起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在办案过程中,笔者发现,人事争议案件,存在着可适用法律的效力位阶低、可供研判的案例少、现行有效法律规定间互相抵牾等问题,这给事业单位的人事管理工作带来了不确定性,给为事业单位提供法律顾问服务的律师开展工作带来了挑战。
本文拟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的人事关系、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异同的角度进行探析,从读者可能更熟识的劳动法相关规定入手,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合法、合规性提出实操建议,以期对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问题有所裨益。
一、事业单位在岗位设置上的合法化路径
(一)用人单位有岗位设置的自主权
在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有权依照自身的实际情况设置相关岗位。除总经理、上市公司的董事会秘书等特殊岗位的设置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拘束外,用人单位是否设置某些岗位、设置岗位时架构如何、岗位数量及职责,均属于民商法领域“法不禁止即授权”的范围,用人单位得以意思自治。
(二)事业单位的岗位设置合法合规性实践指引
1.从设定程序及权限上看,事业单位设定岗位应由有权部门设定、报编制部门同意、报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在实务中,笔者为某国家级工业园区提供过相关法律咨询,该国家级工业园区涉及到事业单位岗位设置问题,其岗位设定的权限原归人民政府所有,经人民政府作出的向开发区下放权限的通知授权,该权限下放至市人社局。因此,各事业单位设定岗位时,除履行内部规定程序外,还应按照当地规范性文件的要求,由有权主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2.从内容上看,事业单位设定的岗位应有明确的名称、职责任务、工作标准和任职条件。我国多次进行事业单位改革,其中,《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等文件均规定,事业单位岗位设定应遵循“精简效能”的原则,因此。事业单位的岗位设定应具有“必要性”和内容上的“明确性”。
3.从法律适用上看,目前,我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执行的法律依据有《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试行办法的实施意见》《吉林省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管理实施意见(试行)》。用人单位在设置岗位时,应遵循以上法律渊源。
二、事业单位招聘必须按照法定程序、依法公开进行
(一)用人单位招聘方式、程序具有灵活性
用人单位招聘劳动者时,可通过公开方式招聘,也可通过非公开方式招聘。实践中,有的用人单位在公司网站上发布招聘公告,有的用人单位进行校园招聘,有的用人单位在“智联招聘”等网站上发布招聘广告,一言蔽之,用人单位招聘方式各异,但只要用人单位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规定,避免侵害女性、残疾人、少数民族、传染病病原携带者等“弱势群体”的就业权即可。
(二)事业单位招聘应严格遵循法定程序
按照《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规定,事业单位“招聘”有三种方式,一是公开招聘,二是内部竞聘,三是交流选聘。三种“招聘”方式程序各不相同。具体如下:
1.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法定程序
首先,事业单位应制定公开招聘方案,将招聘岗位、资格条件等招聘信息向社会公开;其次,有人员应聘时,事业单位应对应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试、考察、体检;最后,应聘成功的人员,事业单位应将其名单公示,并与应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2.事业单位内部竞聘上岗产生岗位人选的法定程序
首先,事业单位应制定竞聘上岗方案,将竞聘岗位、资格条件、聘期等信息公开;其次,有人员竞聘时,事业单位应对竞聘人员进行资格审查、考评;最后,竞聘成功的人员,事业单位应将其名单公示,并办理相应的聘用手续。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
关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交流,我国并未制定全国通用的规范性文件,我省也未制定专门的规范性文件,我省事业单位在交流的问题上,可遵循事业单位、主管部门的规定及政策性文件的规定,也可以参考其他地区的相关规定。如中共杭州市委组织部、杭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就于2018年07月25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事业单位交流方式进人的通知》。
三、事业单位聘用合同期限及试用期的特殊规定
(一)劳动合同中合同期限、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相关规定
1.劳动合同的期限与试用期的相关规定
除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外,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自由约定劳动合同的期限。其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在实践中,还有约定两次以上试用期、延长试用期、换岗新设试用期等高发争议。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2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分为三种类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自2008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来,各HR对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已经非常熟稔,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不存在用人单位得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均应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事业单位聘用合同中关于合同期限、试用期、“无固定期限”合同的特殊规定
1.聘用合同类型和期限的特殊规定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人事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事业单位聘用合同(范本)》的通知》的规定,聘用合同的期限分为短期、中长期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关于合同期限,一般应不少于3年。如无特殊情况,聘用合同应遵循期限的规定。
2.聘用合同关于试用期的特殊规定
关于聘用合同的试用期,一般不超过3个月;情况特殊的,可以延长至最长6个月;被聘人员为大中专应届毕业生或其他初次就业人员,且合同期限为3年以上的,试用期为12个月。在聘用合同中,试用期的长短与聘用人员类型有关,与聘用合同期限不完全相关。即使聘用合同为短期(如仅有3年),被聘人员系初次就业,事业单位仍可以与其约定长达12个月的试用期,需要注意的是,12个月试用期时间长短是固定的,而不是事业单位得以在12个月以内约定试用期。
3.聘用合同中的“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订立
聘用合同中不存在劳动合同中“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表述,也不适用劳动合同规定的5种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聘用合同中类似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概念的是“聘用至退休的合同”。
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的规定,只有一种情形下,应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而且,提出订立聘用至退休的合同应由工作人员提出。这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的主动缔约的义务规定也是不同的。
四、事业单位对聘用合同的单方解除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39条、第40条规定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事业单位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的规定则与此不同。
关于事业单位如何合法单方解除聘用合同,由于篇幅较长、实践中较为高发,笔者将在另外文章中予以论述。
五、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的特殊限制
(一)劳动合同中劳动者辞职问题的法律规定及实践中常见问题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非试用期内,劳动者可提前30日通知用人单位后解除劳动合同。
在实践中,劳动者往往不履行提前通知的义务,更有甚者,有些劳动者不辞而别,使得用人单位十分被动。对于违反劳动法上规定的提前通知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仅在证明劳动者的行为给其造成损失时,用人单位关于损害赔偿的请求方可能得到法院的支持。
(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的处理
1.可随时辞职的情形
如在试用期内的;考入普通高等院校的;被录用或者选调到国家机关工作的;依法服兵役的,受聘人员可以随时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2.应提前30日通知辞职的情形
除前述可随时辞职的情况外,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提前30日书面通知事业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与劳动合同不同的是,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但有提前通知事业单位的义务,而且有以特定形式-书面形式通知事业单位的义务。
3.事业单位对于工作人员辞职的批准权
受聘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应经事业单位审批同意,如未经事业单位审批同意,受聘人员应当坚持正常工作,继续履行聘用合同;6个月后再次提出解除聘用合同仍未能与聘用单位协商一致的,即可单方面解除聘用合同。
同时,对于涉密等特殊工作岗位的工作人员的辞职,还应遵循相关特殊规定。
六、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的考核
用人单位对于是否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如何对劳动者进行考核有自主权,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事业单位应对工作人员进行考核,相关事业单位的管理者对此应予注意。具体考核的实务操作应为:
1.应当听取服务对象的意见和评价。
2. 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聘期考核的结果可以分为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3.考核结果应作为调整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以及续订聘用合同的依据。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提出申诉。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仅有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之间因辞职、辞退及履行聘用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属于人事争议,工作人员对于考核结果不符的,不属于人事争议,仲裁机构和人民法院可能因案件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而不予受理。
以上即为事业单位对工作人员管理的特殊规定及操作实务,除以上问题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待遇、休息休假、权利救济等均与劳动关系的法律适用存在差异,由于篇幅所限,笔者不再展开。
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殊国情下的产物,2017年10月1日施行的《民法总则》第87条确认了事业单位非营利法人的性质。纵观事业单位相关的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到,事业单位一直在求变求新的改革中,如何科学、效能的管理事业单位,发挥其应有的、独特的作用是事业单位的管理者、事业单位法律服务者应求索之道,希望以上意见能够给事业单位合法、合规化管理工作人员提供法律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