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是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统称,通常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也应包含在内。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享有一定的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权利。同时,也需承担相应义务和法律责任。董监高的法律义务和责任,主要体现在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而在破产法中对董监高人员法律义务与责任的作出规定,其根本是在破产过程中贯彻公司法中董监高人员法律义务与责任,同时在又体现出了破产法中特殊的价值和原则,并且对董监高法律义务与责任有更为明确、具体的特殊规定,使之法律责任更加明确。本文将从董监高人员基本法律义务与责任出发,着重强调破产法中对董监高人员的具体义务与责任规定,并就相关的法律适用问题予以明确。
关键词:董监高人员、公司法、破产法、法律义务、法律责任。
一、董监高人员在公司法中的义务和法律责任
(一)董监高人员范围和任职条件
公司的董监高人员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其中高级管理人包括公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因上述人员系公司的决策、管理人员,这些人员在公司的决策及其执行行为,决定了公司的经营方向和经营行为,因此公司法首先对上述人员任职资格提出要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对董监高人员任职提出了比一般人员更高的要求,关于董监高人员的任职条件和资格,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了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如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的等等,其中第四项系与破产企业有关联的规定,即“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新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二)董监高人员的法律义务及法律责任
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人员的法律义务主要包括忠实和勤勉义务,因董监高人员比公司其他人员拥有更多的权利,特别是对公司进行实质的各项经营、管理,享有决策权,监督权和执行权,涉及到公司的切身利益,因此立法通过对董监高人员法律义务规定,对其行为必须进行必要的约束,以防止其超越法律底线滥用职权,作为有损公司利益的行为。
1.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规定了董监高人员的基本义务,即忠实义务与勤勉义务。具体规定在《公司法》148条、149条,基本涵盖了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义务和禁止行为。
(1)《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该条款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该条款对董监高人员的义务的基本和概况性规定。
(2)《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该条款规定了董监高不得从事的行为,从否定性的行为列举,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的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进行了规制。如不得挪用公司资金;不得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务公司同类的业务;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以及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等。
(3)公司法第21条,该条款特别强调了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2.法律责任
董监高人员违反《公司法》规定的上述义务,应承担刑事责任、行政责任、民事责任。这里仅就民事责任进行讨论。董监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承担的主要民事责任包括:
(1)归入的法律责任
《公司法》第148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这一项主要针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忠实义务的法律责任承担。如违反竞业禁止、违规借贷、挪用资金等法律义务。
(2)对公司的损害赔偿责任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以及违反忠实和勤勉义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如违反保密义务、违反注意义务等, 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应对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二、董监高人员在破产法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一)破产法中董监高人员法律责任的依据
在破产法中,董监高人员的法律义务及责任的承担,部分源于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同时一些义务及责任亦是出于破产程序下的特殊考量。
1.根据《公司法》规定产生的法律义务
公司法中董监高的归入责任、损害赔偿责任,在破产程序中仍然适用。反映在破产法中,破产管理人一旦发现董监高人员存在上述的违反忠实勤勉义务行为,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仍应当要求董监高人员承担损失赔偿责任等相应的法律责任。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破产法》)第125条规定,企业董监高人员违反忠实义务、勤勉义务,致使所在企业破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司法解释二》)中规定,如果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对所涉债务人财产的相关行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债务人财产损失,上述责任人员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 因破产法特有的价值追求产生的董监高人员在破产情形下应当承担的法律义务与责任
破产法的主要价值之一,即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原则,反映在破产人财产方面,即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基于此,破产法中一些规定都以此为出发点,对董监高人员相应行为设定的法律义务与责任也是如此。如对董监高人员的非正常收入应予以追回,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的规定,这些非正常收入,如绩效奖金等,在公司不具备破产条件,即正常经营的情形之下为正常收入,是不需要返还的,但是因公司具备了破产情形,而公司董监高人员作为公司的经营决策人员,对企业濒临破产,多数情况下亦负有一定的责任,同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最大化,董监高人员在企业具备破产条件时,不应当再获取比普通员工更高的待遇和收入,具体如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其他非正常收入等,在破产法语境下都被定性为非正常收入,也同时赋予了董监高人员返还这些非正常收入的法律义务。
(二)我国破产法中董监高的相关法律义务与责任
1.配合义务
在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企业由法院指定的破产管理人临时接管,但管理人毕竟对企业状况不甚了解,为妥善保管资料、了解企业情况、处理后续问题等,需要企业原有相关人员对一些事项进行配合。《破产法》第十五条规定了债务人的有关人员如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承担配合义务,如:妥善保管其占有和管理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配合人民法院、管理人进行工作,并如实回答询问;列席债权人会议并如实回答债权人的询问;未经人民法院许可,不得离开住所地。《破产法》在第十一章法律责任部分规定,对公司相关人员违反上述配合义务,人民法院可以进行训诫、拘留、罚款等司法责任。
2.职业限制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及经法院决定的其他相关人员,在破产申请受理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不得新任其他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此外,无论是公司法还是破产法均规定,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新公司的董监高人员。
3.出资缴纳及相应责任承担
公司的自然人股东,特别是出资比例较高的股东,大多在公司出任公司的董监高人员。如果股东出资没到位或者抽逃出资,应当负有补足出资义务。此外,管理人可以依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代表债务人提起诉讼,主张公司的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等,对股东违反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承担相应责任,并将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
需要注意的是,在破产程序中,即使认缴出资尚未届至公司章程规定的缴纳期限,出资人仍有义务补足出资,并且管理人要求其履行出资义务的请求,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4.返还义务(管理人追回)
根据《破产法》第三十六条,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董监高人员有返还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二》相关规定,董监高人员返还财产的条件包括:
(1)债务人有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
(2)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获取的非正常收入;
(3)具体包括:绩效奖金、普遍拖欠职工工资情况下获取的工资性收入及其他非正常收入。
(4)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返还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因返还第一款第(二)项非正常收入形成的债权,按照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作为拖欠职工工资清偿;高出该企业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的部分,可以作为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5.赔偿义务
除公司法规定的董监高人员违反法定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外,破产法还有其特别规定。我们都知道,《破产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关于破产撤销权及特定行为无效的规定,系破产法中为维护全体债权人利益的特殊规定。其中第31条是针对企业的偏颇性清偿行为,而第32条,系企业具备破产情形后的个别清偿行为,这两类行为,破产法基于特殊价值考虑赋予了管理人的破产撤销权。而第33条系破产欺诈行为,依法应认定其为无效行为。因此破产法规定了相关人员违反上述规定的相应的法律责任,即实施上述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结语
综上,董监高人员在破产程序中的法律义务与责任,部分是基于公司法本身对董监高人员的法律要求,部分是因破产法的特殊规定而产生。这就要求董监高人员在公司设立及经营过程中明确各种责任风险,依法依规谨慎决策,忠于职守,对公司资产尽到善意管理的义务。即使公司进入破产程序,也应当明确职责,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及债务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