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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一)

发布日期:2020-04-23

前言

过去,我国民法中的监护制度一直执行的是1987年出台的《民法通则》,监护对象是没有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或民事行为能力受限的人,以未成年人或精神病人为主要客体,其立法初衷是规范社会秩序,未曾关注过监护对象本人的想法,因此是片面的。我国当下已经进入人口老龄化严重的时期,会有越来越多的老人出现这种拥有清晰的思想意识但行动能力却受到很大的限制的状态,还有一些老人因为部分行为能力的丧失而必须受到固定的监护人的照顾和看护。我国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开始实施,第26条内容中首次提到了老年人意定监护制度。该法是基于对老年人自我意志的尊重而颁布的,是监护制度改革史上的一项重要内容。这一制度的提出保障了老年人合法权益,对我国立法工作产生了重大的影响。2017年3月1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该法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 第33条的内容中对成年意定监护制度作出了明确的规定。这是基于民法层面代表着成年意定监护制度正式成立了,被看作是立法工作中的重大突破和创新。 

(一)、意定监护的含义和特征

我国《民法总则》第33条的内容中明确提到了意定监护制度的定义,即为现代社会中的成年人和一些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所制定的监护制度。该制度主要是利用委托的形式,双方意向保持一致后,成功订立的一种监护合同。该合同成立有一个前提条件就是委托人,即监护事项出现后的监护目标进入了老年状态,出现了不太好的精神状态,智力水平也有所下降,或突然发生了一些其他情况导致其生活不能自理的情况下,受托人按照事先在合同中已经明确了的方式和内容开始执行监护工作,同时还安排了有关机关、单位、自然人对这个监护事项和过程展开监督的制度。该制度是在监护情况没有出现的时候,出于预防目的而形成的一种制度,其中的委托人通常就是未来会出现监护事项的监护目标本人,在其还拥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时候,事先将自己的人身和财产等事务作出安排,对于出现各种事务的处理方案和应对办法等都作出了安排。意定监护制度包括三种状况:第一种,年满十八周岁的成年人,在自己还拥有意思能力的情况下,出于预防的目的,为了保障本人未来会出现的不确定因素,针对本人情况,订立了意定监护合同;第二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自身正在对精神或身心出现问题的成年人展开监护和照顾,可以为其签订意定监护合同,以此来保障当该监护人出现了问题不能再履行监护义务了,其监护目标还能得到继续监护和照顾;第三种,完全行为能力人,此刻正在对自己的子女或别的未到十八岁的孩子进行监护或抚养,出于担心自身丧失行为能力,导致被监护孩子出现无人照顾的问题,会为自己的子女或正被监护着的孩子订立监护合同。 

(二)、我国设定意定监护制度的意义

1.意定监护制度可应对人口老龄化问题的需要进入上世纪后期,发达国家都出现了人口老龄化的问题,已经引发了人们的关注,逐渐老去使得老年人处理事务的能力急剧下降,同时对其在民法上的行为能力、财产管理、代理、监护等制度都产生了冲击。养老院或精神病院等场所出现的老年人入住、护理、安养和治疗等现象越来越多,相关合同也日益增多。法定监护制度的监护对象是精神病人,对于老年人的保护问题就出现了缺陷和不足。就像日本学者所说的,在制定民法典的时候,起草者是不会预料到未来社会进入高龄化阶段的,因此所制定的成年监护制度就无法对那些判断力因为年龄增加而下降的无行为能力人进行保护,民法典无法解决这些问题。我国如今也进入了非常严峻的人口老龄化时期。各个国家在适应人口老龄化社会的过程中研究出了新的监护制度,也就是意定监护制度,这使得原本单一的监护制度拥有了层次性和灵活性,意定监护对人口老龄化所产生的影响力是非常大的,是无法取代的。2.意定监护制度可弥补现行制度的不足立法将成年意定监护明确为我国监护制度出现的新的监护类型,可以为不同的监护对象服务,实现其需求,社会中的弱势地位的群体也能得到更实际的人性化保护,他们可以享受和行使与其他民事主体相同的法律所赋予的各种权利。“尊重本人的自我决定权”理论认为:第一,任何类型的身心障碍者其行为能力都不能被剥夺,他们有权可以决定自身的基本生活,监护人无权干预;第二,保障成年人对其丧失心智后所作的预估性决定。所以健全我国成年意定监护的立法相关内容,能够对现有立法内容中的弊端进行弥补。3.意定监护制度符合国际人权保护理念我党在十八届四中全会上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了全面实行依法治国的总目标: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体制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决定》开创了一个依法治国和法制建设的新时代。阐述了基于全社会产生并为其服务的法治准则,同时还对我国法制建设今后的总体方向作出了规定。历史经验告诉我们,建设现代法治国家,要有健全的法制体系,还要有全民实行法治的实际行动。这里所说的法律体系的健全,指的是对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健全。2004年公布的宪法修正案中,宪法中第一次被写入了“国家尊重和保护人权”。这代表着我国开始重点关注人权保障的问题。民法是在保障人权方面的地位是其他法律都无法取代的,成年人的监护制度是对丧失行为能力的人的民事权利所作出的保护。从另一个层面来说,人权保护事业的发展,应该通过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现出来。当前,大部分国家都已经或正在制定健全的成年人监护制度,用于对行为能力丧失的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面对这股潮流,我国也应该加入进来,建立并健全成年人监护制度体系,这是对“人权入宪”所作出的回应,更体现出为了顺应国际人权事业发展、对接国际人权标准的形势所作出的努力。

(三)、结语

近些年来,人口老龄化的现象越来越严重,社会上逐渐出现了“老有所养”以及“老以何养”的问题,也是我们每个人都无法回避的现实问题。无论是从监护理念,还是从具体的方式来看,意定监护制度都是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有力补充和积极创新。在“最大限度保障生活正常化”和“尊重自我决定权”的价值理念引导下,以完善监护立法理念、扩大制度保障对象的范围、确定监护人的选任资格、设立监督等相关配套制度等方面为切入点,创建意定监护制度。此外,创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监护制度体系,对于解决社会发展引发的现实问题、健全我国目前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都有着很强大的可行性,后续,笔者也会对上述内容进行逐一研讨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