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破产案件中,职工债权的调查、认定与审核是相对独立的专门法律业务,职工债权的内涵及外延如何?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垫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国企改制涉及的独生子女费等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职工入股款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职工集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这些问题不但是破产案件职工债权专项工作经常遇到的问题,而且也是关涉破产案件能够顺利推进的关键性问题。笔者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职工债权专项法律服务的过程中,对以上问题均有涉猎,本文拟对破产案件中职工集资问题的处理实务进行分享。
一、职工集资与普通集资的差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集资诈骗罪是关于“集资”表述效力位阶较高的法律渊源,在民商事法律渊源中,笔者未见关于“集资”效力位阶较高的表述。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的规定,无论是职工集资,还是普通集资,均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二章规定的借款合同法律关系。二者的差别如下:
(一)职工集资的对象应限于“职工”
职工集资与普通集资的最大差别在于集资对象的特定化,是公司向本公司的职工集资。在实践中,“本公司”的形态可能有所扩展和变化。如集团内某一家公司集资,用于本集团内其他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集团公司集资,用于子公司的生产经营;或者子公司集资,用于集团公司的生产经营等等。笔者认为,以上形态均符合职工集资的对象特征。
在一些案件中,职工集资的对象不囿于以上情形,可能存在既向本公司职工集资,又向本公司职工亲属集资,甚至同时向社会公众集资的情况。笔者认为,严格来讲,职工亲属集资、社会公众集资是不符合职工集资的对象要件的,是否最终能认定为职工集资、甚或职工债权,均应参考其他要素、综合评判。
(二)职工集资的用途是生产经营
职工集资的用途一般是生产经营,普通集资的用途可以是生产经营,可以是个人消费,也可以其他的支出。是否能认定集资属于职工集资、属于职工债权,集资的用途是一个重要表征。
在一些案件中,职工集资用于买房,笔者认为,如集资买房是用于个人居住、使用,是不宜认定此种集资属于职工集资的。但如果公司性质是房地产企业,集资是用于房地产的建设开发,应当认定为职工集资。
在实践中,如何认定集资用途也是债权认定审核的重中之重。笔者认为,不宜以集资款项最终实际用途来界定职工集资是否用于生产经营,宜以集资时的约定、公司与劳动者双方的意思表示等综合认定集资用途。如公司召开会议,倡议为解决公司的经营困难燃眉之急而集资,但最终集资款项被用于偿还公司贷款,如不认定此种集资属于职工集资,对于职工是加重了其不能掌控的义务。
(三)职工集资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职工集资不应以营利为主要目的。如果职工集资以营利为目的,则公司陷入经营困难、不能偿还借款则属于职工集资时应预料的风险。
如何认定职工集资是否以营利为目的呢?笔者认为,并非收取了利息就是以营利为目的,应综合评判职工集资是否自愿、收取利息的数额高低等因素综合判断。
二、破产程序中职工集资问题的调查路径
在破产案件中,职工集资问题往往是重整的重点之一,也是职工反响强烈的利害攸关的问题。结合笔者的实践,建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以访谈形式调查核实情况
律师介入破产案件后,应调查核实职工集资问题,调查核实可通过访谈的方式进行,涉及的部门一般是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工会等。通过对相关负责人的访谈,可对公司职工集资问题的历史沿革、焦点问题、现状进行快速了解。
(二)收集证据资料
了解基本事实后,律师应将访谈中了解到的可能存在的证据进行收集。收集的方法可以是先制定书面的要求提供的材料清单,然后要求各部门逐一提供。职工集资问题常见的证据包括:收据、财务账册、银行流水、协议、股东大会或职工大会会议纪要、公司章程、职工催款的证据、职工涉诉的证据、职工返还款项的等。通过以上材料,基本可以掌握公司与职工关于集资的意思表示形成的过程、集资的履行过程等。
(三)证据资料的分析
收集证据后,律师应对收集的证据进行分类、归档与分析。通过分析相应要素,确定是否属于集资?是否属于职工集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是否涉及个别清偿等
(四)结论、汇报与校验
形成书面意见后,可向法院、国资委等部门进行汇报,尤其对于不能认定为职工债权的集资问题,律师应提出预案,以供有关部门决策参考。
三、法律规定与司法判例关于职工集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处理态度暧昧不明
职工集资问题在破产案件中高发且关切重大,但法律规定及司法判例中对于职工集资是否属于职工债权的态度是不明朗的,这既给律师的工作增加了挑战,也给律师的工作创造了弹性空间。具体如下:
(一)支持集资款属于职工债权的法律规定及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7月18日发布的法释〔2002〕2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十八条规定:债务人所欠企业职工集资款,参照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但对违反法律规定的高额利息部分不予保护。职工向企业的投资,不属于破产债权。
2. 《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
企业在破产前为维持生产经营,向职工筹借的款项,视为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处理,借款利息按照借款实际使用时间和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职工在企业破产前作为资本金投资的款项,视为破产财产。
3. 江山市纺织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2年7月30日,法释〔2002〕23号)第五十八条之规定,可以参照适用。法院在实践中也有类似的规范,如江苏省高院的指导意见,浙江法院也有实务方面的操作规范。
职工集资款清偿顺序的把握,以普通破产债权为普遍,第一顺位为特殊。其特殊性的掌握,视案件具体情况。一般适用因改制而来的历史较长的企业,或为企业生产经营向大多数职工收取资金,非以投资为主要目的的,而是为自己能有工作。对于投资性质的,以借贷盈利为目的的,应作为普通破产债权,不应与社会其他集资区别,避免有失公平。
(二)未规定职工集资属于职工债权的法律规定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二条 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本单位内部通过借款形式向职工筹集资金,用于本单位生产、经营,且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本规定 第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当事人主张民间借贷合同有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综合以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破产有关问题的通知》虽然规定了职工集资属于职工债权,但二者效力不高,且是在现行有效的破产法生效前的规定。现行有效的破产法颁布后,并无此类明确规定。因此,职工债权是否包括职工集资的法律规定是不明确的,司法实践是“因案而异”的,在办案过程中,除却共性因素,更应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个别判定。
四、实践中辅助定性“职工集资”为职工债权的要素
虽然法律规定与司法实践无法提供统一尺度,但仍然有一些因素可供参考。具体如下:
(一)集资发生的时间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生效时间为2007年6月1日,明确规定职工集资属于职工债权的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是针对此前有效、现已失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作出的,因此,发生在2007年6月1日之前的职工集资可以考虑认定为职工债权。此处的职工集资不应包括职工集资的“高额利息”。利息的标准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确定。
(二)职工集资是否自愿
职工集资是否自愿也是认定职工集资是否是职工债权的要素。一些公司要求职工集资时,明确规定职工集资的数额,甚至明示或暗示要与不参与集资的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或者以不能继续担任领导岗位相威胁。这些情况都属于非自愿集资的情况,应倾向于认定属于职工债权。
(三)是否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
一些公司集资时,直接从职工工资中扣除相应款项,此种情形无论是根据工资支付的法律规定还是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均应优先返还给职工,因此,款项是否来源于职工工资也是可供考量的因素。
除以上因素外,如上文所述,职工集资是否以营利为主要目的、集资范围是否限于在册职工均是可供参考的要素。
综合以上,职工债权的调查、审核与认定是破产案件中的重要且相对独立的组成部分,职工债权问题可否圆满解决直接关涉破产案件的进展,笔者以职工集资问题为切入点,对职工集资问题的法律渊源、司法实践进行了解析,以期给相关案件的办理做以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