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航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中有关租金提前支付的法律规定解读

发布日期:2021-07-23

中国裁判文书网的统计数据表明:有关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的诉讼数量不断上升,已裁判的案件,从2001年的3件到2020年36661件,尤其是近四年,从2018年开始,已裁判案件数量超过3万件。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有关租金的诉讼成为一个热点。

案情:

在租金纠纷中,有一种情形如下:双方约定分期付款,但承租人提前合法支付全部或部分租金,一段时间后,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房屋所有权的承继人往往会向承租人主张其取得所有权之后的租金。双方争议的焦点:原房主和承租人之间没有约定房屋所有权变动后租金支付事项;房屋在出租前没有设定抵押权或者没有被法院依法查封的情况下,房屋所有权的承继人是否有权收取其取得所有权后的租金?承租人是否需要再次向房屋所有权的承继人缴纳租金?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五条规定,租赁物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对比已经失效的《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九条【所有权变动后的合同效力】的规定,二者基本相同,即买卖不破租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规定,租赁房屋在承租人按照租赁合同占有期限内发生所有权变动,承租人请求房屋受让人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律师分析:

买卖不破租赁,即房屋所有权移转于受让人后,出租人与承租人此前签订的租赁合同继续有效。在房屋所有权移转的同时,租赁合同也发生了概括移转。并且,这一合同概括移转法律效果的发生原因,可以是当事人合意,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租赁合同中的权利义务转而对原合同当事人以外的第三人(即受让人),具有约束力。受让人的出租权以租赁物所有权的转移为分界点,租赁物所有权转移之前,租金收取的权利属于原出租人,租赁权的本质是债权,根据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移和合同的相对性,受让人承继的是依照法律规定和约定承租人已经履行后余下的债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