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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中小股东实现利润分配请求权的困境和解决途径

发布日期:2021-07-23

股东投资的根本目的在于从公司经营的利润中获得回报。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基本权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第15条规定,股东未提交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请求公司分配利润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其诉讼请求,但违反法律规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给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除外。结合公司法和其司法解释,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具备四个条件:第一,股东资格;第二,出资到位;第三,公司有可供分配的利润,公司盈利不等于可以分配利润,在分配利润前,公司需要弥补前年度亏损并提取公积金,仍有盈余才能分配利润,利润分配需要依法进行;第四,公司就利润分配方案形成了决议,但违法滥用股东权利而不分配利润的除外。

司法解释四第15条的但书规定,肯定了在没有股东会的利润分配有效决议的情况下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但具体实施起来是十分不便,如何确定“滥用股东权利导致公司不分配利润”等问题缺乏明确的法律规定的指引。大股东对公司利润分配的主导地位,造成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往往因为其弱势地位,借助此条规定很难获得胜诉。

经检索分析中国裁判文书网的公司利润分配案件,股东胜诉率显著低于股东败诉率,胜诉率低。而且,在股东胜诉的案件中,法院支持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主要是基于股东向法院提交了载明具体分配方案的股东会有效决议。

那么,是否可以通过适用其它法律规定,实现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利润分配权?

案情:

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恒大地产集团长沙置业有限公司公司盈余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法宝引证码】CLI.C.309234584 

本案系公司盈余分配纠纷。铁赢公司与恒大地产长沙公司合作成立株洲恒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工商登记信息显示,该公司注册资本25187万元,成立于2015年10月20日,经营范围为房地产开发、经营,恒大长沙公司认缴出资15916万元,铁赢公司认缴出资9571万元。在进行项目合作时签订《株洲汽车城项目合作开发协议》以及补充协议,约定铁赢公司可优先额外分配利润2758万元。然而项目结束后,恒大长沙公司利用其在恒亚公司中大股东的优势地位,使恒亚公司在未保障铁赢公司优先分配2758万元的情况下直接按双方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并在分配给铁赢公司的利润中抵扣了2758万元,之后,恒大长沙公司又于2019年7月1日在铁赢公司未参加股东会的情况下,独自作出改变双方在先约定的股东会决议,按双方股权比例分配利润,并在该利润中抵扣了项目中的借款,损害了铁赢公司的股东利益也违反了合同约定,铁赢公司起诉,一审法院判定恒亚公司向铁赢公司支付相应利润。二审维持原判。

律师分析:

本案中,当事人签订的合作开发协议和一系列补充协议约定了产生利润后进行利润分配,为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有效,不违反法律规定,也没有侵害第三人的利益,各方应遵守履行。

股东协议关于利润分配的约定,如果满足可分配的条件,且约定的内容合法并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在没有股东会的利润分配方案决议或者股东会利润分配方案决议无效的情况下,可以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

尽管现实中,作为股权占比多的大股东往往采取回避拖延的态度,利用自身的地位阻碍分配利润和支付违约金,严重损害了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但有限责任公司的中小股东可以诚信原则和公平原则为基础,适用《民法典》合同编中有关合同拘束力、合同履行等条款的规定,结合具体案情援引其它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依法依约主张利润分配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