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回顾
赵某在甲银行办理了借记卡并往该借记卡里存了8万多元。某日,赵某收到银行短信提示,该银行卡在北京某商场刷卡消费三笔,金额5万多元;随后才过了三分多钟,赵某又收到短信提示,该银行卡在深圳刷卡消费了2笔,金额3万多元。
这让赵某有点莫名其妙,银行卡明明就在身上,并没有发生丢失,怎么会在短短几分钟时间内就在外地刷卡消费了8万多元呢?赵某意识到情况不妙,自己的银行卡很有可能被盗刷了,于是马上向发卡行电话挂失并报警。
后来,赵某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就一纸诉状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银行赔偿自己银行卡被盗刷的损失8万多元。法院经审理,判决银行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银行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在这个案件中,银行为什么会败诉?
要回答这个问题,需要先探讨一下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问题。因为举证责任与败诉风险是一种正相关的关系。银行在这个案件中之所以败诉,与银行卡盗刷案件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有关。那在银行卡盗刷案件当中,持卡人和银行各自都需要承担什么样的举证责任呢?
(一)持卡人的举证责任
在此类案件中,持卡人的举证责任相对而言较轻。持卡人只需举证证明,案涉交易不是持卡人或者其授权的其他人进行的交易,而属于不法分子盗刷银行卡而发生的交易即可。
那持卡人应当如何来举证呢?
通常来讲,银行卡盗刷交易都发生在异地,而且多笔交易会在短时间内交易完成。此时,如果持卡人持真卡在其所在地的银行网点或者自动取款机、商场等进行取现或者刷卡消费,凭该等取现或消费凭证即可证明在异地消费的交易,并非是持卡人或者其授权的他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而是不法分子盗取了银行卡信息后,持伪卡或者通过网络盗刷而进行的交易。
另外,如果持卡人报警后,警方成功抓获了盗刷银行卡的不法分子并查明了不法分子盗刷案涉银行卡的犯罪事实,那么这个问题的证明就更为简单。
在具体的案件中,持卡人可以向法院提供诸如生效法律文书(银行卡盗刷案件刑事判决书)、银行卡交易时真卡所在地、交易行为地、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交易通知、报警记录、挂失记录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个问题。
(二)银行的举证责任
相对于持卡人而言,银行所负担的举证责任要重得多。银行在此类案件中的抗辩主张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案涉交易属于持卡人或者其授权的人持真卡进行的交易;二是持卡人未尽到银行卡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对银行卡信息的泄漏存在过错。
银行的抗辩主张基本确定之后,接下来的问题,就是银行需要举证证明其抗辩主张成立了。
对于上述第一项抗辩主张,银行要举证证明案涉交易是持卡人本人或者其授权的人进行的交易,是相当困难的。
因为,在此类案件中,案涉交易一般发生在持卡人所在地的异地,即使调取交易现场的监控录像,也往往会发现交易者并非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若交易是网络交易的话,则银行想要证明这一点,就更加的困难。
而如前所述,持卡人要证明案涉交易并非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之交易相对容易许多。在持卡人成功举证的情况下,银行在这个问题上就会更加被动。
对于上述第二项抗辩主张,银行想要举证证明持卡人未尽到银行卡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银行卡信息的泄漏存在过错,实际上要比证明第一项抗辩主张还要困难。
因为,银行卡由持卡人保管,假如持卡人的银行卡没有发生被盗或者遗失,持卡人是否泄漏了银行卡信息,银行又如何去证明呢?而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看,即使在案涉银行卡遗失或者被盗的情况下,法院也未必会认定持卡人未尽到妥善保管义务,对于银行卡信息的泄漏存在过错,从而免除或者减轻银行的责任。
另外,我们注意到,在持卡人办卡时签订的银行卡领用合约中,通常会有这样的条款:凭密码交易即视为本人交易。银行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以此为由,主张案涉交易是凭正确密码进行的,所以应视为本人交易,从而主张免责。
然而,这样的主张却难以被法院所支持,从现有的案例来看,银行要想依据该等合同条款主张案涉交易属于持卡人本人交易,前提是案涉交易是真卡交易。如果案涉交易系银行卡盗刷交易,则该等合同条款根本无适用的余地。
从具体的案件来看,银行通常可以向法院提供交易单据、对账单、监控录像、交易身份识别信息、交易验证信息、银行卡被盗或遗失、银行卡领用合约等证据材料来证明这个问题。
三、法院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裁判逻辑
从现有的司法判例来考察,法院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的裁判逻辑大致如下:
首先,持卡人在银行开卡并存入资金,与银行就建立了存款储蓄合同关系,银行对持卡人就负有资金安全保障义务。其次,如果银行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导致持卡人发生资金损失,则银行就需要对持卡人的损失进行赔偿。最后,如果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的损失是持卡人的过错所致,则银行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可以减轻银行的赔偿责任。
因此,在银行卡盗刷案件中,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是问题的关键。那如何认定银行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呢?
首先,假如持卡人举证证明了案涉交易并非持卡人本人或其授权的人进行的交易,而属于银行卡盗刷交易,则推定银行未尽到对持卡人负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银行想要免责或者减轻责任,要么举证推翻持卡人的证据,证明案涉交易系持卡人或者其授权之人进行的交易;要么举证证明持卡人未尽到银行卡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对银行卡被盗刷存在过错,从而免除或者减轻银行的责任。
其次,假如持卡人未能举证证明案涉交易系银行卡盗刷交易,而银行能够举证证明,案涉交易系凭正确的交易密码或者交易验证信息所为之交易的话,则可推定案涉交易系真卡交易。在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银行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持卡人要求银行赔偿损失的主张,将无法得到支持。
四、结语
回到本文开头的案件中来,赵某在该案中向法院提供了案涉银行卡的交易记录、挂失和报警记录、刑事案件判决书等证据,足以证明案涉交易系银行卡盗刷交易,而非其本人或其授权之人所为之交易。此时即可推定银行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
在此情况下,银行想要推翻案涉交易系银行卡盗刷交易这一事实已不可能。而银行又无法举证证明赵某未尽到对案涉银行卡信息的妥善保管义务,对于银行卡被盗刷存在过错。因此,银行只能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法院最终判决银行赔偿赵某的全部损失,也就在情理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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