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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侵权人使用水滴筹筹款支付的医疗费,保险公司能否拒绝赔付?

发布日期:2022-07-13

一、问题的提出


甲驾驶的小轿车与乙驾驶的小轿车发生了交通事故,经过交警部门的认定,甲负该起交通事故的全责。该起事故导致乙的头部和大腿受伤严重,急需救治。


但是,乙的家庭经济条件一般。于是,乙的儿子丙,以乙的名义在水滴筹上发起了筹款,筹集乙的医疗费用。很多社会爱心人士纷纷进行捐款,共筹得善款20多万元。这20多万元加上乙的家人向亲戚朋友借的10多万元,终于解决了乙的医疗费用问题。经过救治,乙也成功度过了危险期。


随后,乙与甲及承保甲车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丁保险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果,便将甲及丁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丁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乙因交通事故遭受的损失40多万元,不足部分由甲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在庭审过程中,丁保险公司抗辩称,乙用以支付医疗费用的钱款中包含了使用水滴筹筹集的20多万元款项,该等款项不属于保险公司的赔偿范围,故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那么,在本案中,乙使用水滴筹筹集款项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是否应当予以赔偿呢?


二、保险公司是否应当赔偿这部分医疗费用的规则逻辑


根据《民法典》第1182条的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


据此可知,侵权人对于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遭受损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应当按照被侵权人因此而遭受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作为侵权人的保险人,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侵权人应当对被侵权人承担的赔偿责任进行保险赔付。


因此,在本案中,乙使用水滴筹所筹集款项支付的医疗费用部分,是否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甲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就成为解决本案问题的关键。


如果该部分费用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甲侵害而造成的财产损失,则甲就负有赔偿责任。丁保险公司作为甲的保险人,自然应当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进行赔偿。反之,则甲就没有赔偿义务,丁保险公司自然也没有这样的赔付义务。


三、乙使用水滴筹所筹集款项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的损失?


这个问题的答案显然是肯定的。为什么这么说呢?


因为乙的儿子丙,以乙的名义发起水滴筹,社会爱心人士向乙进行了捐款。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因此,在乙和广大社会爱心人士之间,实际上已经成立了许许多多的赠与合同。乙通过这些赠与合同,已经合法取得社会爱心人士所赠与的财产。也就是说,乙通过水滴筹而筹集的款项,也属于乙的个人合法财产。


所以,乙使用水滴筹所筹集款项支付医疗费用,与乙使用其他个人合法财产支付医疗费用并无差别。既然乙使用其他个人合法财产支付的医疗费用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那么乙使用水滴筹所筹集款项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这是毋庸置疑的。


四、结语


回到本文开头的问题上来,既然乙使用水滴筹所筹集款项支付的医疗费用也属于乙因人身权益被侵害而遭受的财产损失,那么甲就负有赔偿的义务。丁保险公司作为甲的保险人,理应在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乙的该等财产损失进行赔付。因此,在本案当中,丁保险公司的该等抗辩主张自然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保险公司最终败诉,也就在意料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