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按:本文为普法向文章,主要介绍诉讼时效及其中止、中断的立法规定,并结合近日我市采取疫情防控措施的背景,从律师角度给出权利人建议,以期在疫情防控期间贡献自身的绵薄之力。
一、何为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一定期间不行使权利,在该期间届满后义务人获得抗辩权,如在诉讼中提出抗辩则可以拒绝履行其义务的法律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义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结合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如权利人行使权利时已过诉讼时效期间,义务人行使抗辩权,法院审查后会依法保护义务人的抗辩权,不再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因此,诉讼时效是否超过将直接导致权利人的权利是否能得到法律的救济,权利人应予以高度重视。
二、何为诉讼时效中止
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因法定事由的存在使诉讼时效停止进行,待法定事由消灭后继续进行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一)不可抗力;(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第二款规定:“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三、何为诉讼时效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诉讼时效进行过程中,出现了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等法定事由,从而使已经经过的诉讼时效归于消灭,重新计算期间的制度。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诉讼时效中断,从中断、有关程序终结时起,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一)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
(二)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三)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
(四)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
四、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能否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或中断
从立法规定可以看出,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的“不能行使权利”,并非诉讼时效中断的适用情形,但如果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造成权利人不能行使权利则应当属于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类型,可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0年4月16日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法发〔2020〕12号(以下简称:“《意见一》”),其中第六条规定:“依法中止诉讼时效。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权利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现《民法典》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也即最高人民法院明确,如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则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障碍类型。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意见一》规定因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不能行使请求权属于引起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形,从侧面认定疫情或疫情防控不能行使请求权属不可抗力情形,但结合实践中的案例,并非所有涉及疫情的情形都会引起时效的中止,何种情形可认定为不可抗力,并引起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断仍需根据实际采取的疫情防控措施及当事人的证据内容作出判断。
(结合目前司法实际中的案例,部分法院认为,如在疫情期间法院已开通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立案服务,当事人可通过前述方式行使权利,则无法适用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五、针对权利人的建议
1.如目前处于诉讼时效期间(非最后六个月内),我们建议:
①对待行使的权利进行分析,理清所剩余的诉讼时效期间,以便在接下来防疫期间中对权利行使作出安排,减少丧失胜诉权的可能性;
②通过可以行使的方式与义务人取得联系,保留行使权利及对方认诺的证据,从而以争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效果。
2.如权利人目前处于诉讼时效期间(最后六个月内),我们建议:
①保留目前客观上不能行使权利的证据;
(因诉讼中,主张诉讼时效中止的权利人对中止的事由负有举证责任,因此应重点收集病历、隔离观察证明、疫情防控措施的相关政府及社区公告、权利人在防控区居住的证明等材料。)
②咨询管辖法院是否能够通过网上立案、邮寄立案等方式进行立案,避免被法院认定为怠于行使权利;
③在行使权利障碍的情形消除后,及时采取催促履行或提起诉讼等方式行使权利,引起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法律效果。
六、结语
诉讼时效的立法目的在于促进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以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但即使在疫情背景下也不能绝对的、机械的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相关规定,还应当在个案中做到既防止权利人“躺在权利上睡大觉”,又顾忌到疫情防控背景下权利人行使权利的实际障碍,从而真正实现诉讼时效制度的立法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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