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者此前代理了A银行诉B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案件。该案的争议焦点为是否适用疫情金融支持政策,是否支持银行宣布贷款立即到期的诉讼请求,是否免除借款人承担罚息的责任。笔者从该案出发,就疫情金融支持政策及其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的影响进行粗浅分析,与大家共享。
案情回顾
B公司于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与A银行签订四笔流动资金借款合同,A银行分四笔向B公司发放贷款1.5亿元。因B公司自2020年4月起不再按借款合同约定履行还息义务,A银行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B公司偿还四笔借款合同项下全部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一审法院以A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违反疫情期间金融支持政策为由,判决不予支持A银行关于未到期贷款提前到期的请求以及B公司支付罚息的请求。A银行上诉至省高院,省高院二审判决认为B公司非中小微企业,且二审期间全部贷款已经到期,改判支持了A银行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件分析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要求:依法准确适用不可抗力规则,严格把握适用条件。当事人主张适用不可抗力部分或者全部免责的,应当就不可抗力直接导致民事义务部分或者全部不能履行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借款人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诉讼过程中提出受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影响应免除部分还款责任或延期承担还款责任,应提出其生产经营受新冠疫情影响的证据材料。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二)》规定,“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提出的借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等诉讼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该条规定并非全面禁止金融机构主张借款提前到期,而仅是对金融机构违反金融支持政策情况下的提前到期不予支持。而金融机构是否违反金融支持政策应参照《关于加强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20〕10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金融支持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通知》(银发〔2020〕29号)、《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的规定。
根据上述金融支持政策文件规定,“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物流运输、文化旅游等行业,以及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暂遇困难的企业,特别是小微企业,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到期还款困难的,可予以展期或续贷。”如借款人并非中小微企业,也并非受疫情影响严重的批发零售、住宿餐饮、文化旅游等行业,则可能无法享受上述金融支持政策文件中的优惠政策。
此外,如一审诉讼过程中因贷款未到期被法院判决驳回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的诉讼请求,在二审期间借款合同已到期的情况下,二审法院大概率会根据借款合同已到期这一重要事实的变化,而改判支持银行要求借款人还款的诉讼请求。
结语
作为新冠疫情期间的金融借款合同当事人,金融机构在借款人还款困难申请贷款展期、续贷等支持政策时,应关注借款人是否属于中小微企业、借款人所在行业是否受疫情影响比较严重。如符合疫情金融支持政策,建议对相关借款予以展期或续贷。如因借款人违约,金融机构已提起诉讼,则在借款人不属于中小微企业或借款人无充分证据证明受疫情影响的情况下,金融机构可向法院主张案涉借款不适用《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保监发〔2020〕6号)、《关于进一步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阶段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银发〔2020〕122号)的规定。
作为借款人一方,如受疫情影响发生生产经营困难,应及时与银行沟通,申请银行对其采取贷款展期、降低贷款利率等扶持措施。如因借款合同违约被诉,应充分研究疫情金融支持政策,寻找有利于减免借款人责任的政策依据,并提出充分的证据。如借款人确为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中小微企业,则法院不会支持银行宣布贷款提前到期、单方解除合同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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