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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的删除键

发布日期:2022-09-26

我国民法制度上的撤销,指行为人对已经为法律所确认的生效法律行为约束力的一种重新评价,使已生效法律行为自始不生效。撤销权的行使就是通过法律规定的形式或程序使已生效法律行为效力归于消灭的过程,其作用相当于电脑键盘上的删除键。因撤销权可单方实现效果意思,变动双方或多方法律关系,故对其行使事由、行使期间、行使方式和程序均需由法律做出明确规定。

民法典中撤销权对象概括起来包括四类。(1)行为人自己的行为;(2)行为人自己与他人的共同行为;(3)他人的行为;(4)对他人的特定资格。下面,我们依托《民法典》及相关配套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民法典中有关撤销权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帮助广大律师快速理解、辨析不同类型撤销权,达到在司法实践中敢用、善用撤销权的目的。

一、关于行为人自己行为的撤销

(一)、赠与合同的撤销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诺成性的单务合同,具有无偿性和非交易性特点。正因为如此,为平衡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法律同时赋予赠与人任意撤销权和法定撤销权。

任意撤销权见《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法定撤销权见《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条规定,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近亲属的合法权益;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任意撤销权的行使期间,如果赠与物为动产,则在交付之前;如果为不动产或权利,则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之前,无一年除斥期间的限制。法定撤销权的行使期间,自赠与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丧失。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享有任意撤销权。

另外,根据《民法典》第六百六十四条,如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需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二)要约的撤销

合同订立是当事人为意思表示并达成一致的过程。合同的订立过程就是要约与承诺的过程。合同的订立是动态的,合同的成立是静态的,合同成立是合同订立的法律结果。

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同时,要约人可以撤回要约;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后,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要约是要约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如果要约人改变主意,则可以行使撤销权使要约失去法律效力,从而阻却承诺。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权利是《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赋予,但其行使亦受到一定的限制。《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的除外;

2、受要约人有理由相信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

 另外,《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人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做出的,必须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做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做出承诺之前到达要约人。由此可知,要约人撤销权的行使一样存在除斥期间的限制。

二、关于行为人与他人共同行为的撤销

(一)、对婚姻关系的撤销

现代婚姻制度将婚姻自由、结婚自愿作为缔结婚姻关系的首要原则,但现实生活中仍然存在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而缔结婚姻的情况,为保护当事人利益,《民法典》赋予两种违背真实意思而缔结婚姻的当事人以撤销权,从而达到自始不发生婚姻关系的法律效果。

1、胁迫婚姻的撤销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婚姻制度中的胁迫仅指一方以给另一方或其近亲属的人身、名誉、财产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同意缔结婚姻的情况。对于一方因受自己父母胁迫而不得不同意结婚的情形,不属于可撤销婚姻范畴。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规定的因胁迫结婚的撤销权, 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如果被胁迫一方被非法限制了人身自由的,则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间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起算。

2、欺瞒婚姻的撤销权

优生优育是计划生育基本国策的组成部分,为提高人口质量,改善出生缺陷率,我国婚姻法曾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强制性条件。随着立法观念的进步,《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根据《母婴保健法》和《传染病防治法》,重大疾病指医学上认为不宜生育的严重遗传性疾病、艾滋病/淋病/梅毒/麻风病等传染病及精神分裂症/躁狂抑郁型精神病等精神疾病。新的《民法典》将此类情形不做婚姻无效处理,而是作为可撤销行为,目的是将撤销权赋予当事人,是否保持婚姻效力交给当事人自主决定。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能够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归该当事人所有,不能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按共同财产处理,分割时照顾无过错一方的利益,并且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对法律行为的撤销

法律行为的一般成立要件有三:当事人、标的及意思表示。当一个法律行为在外观上具备以上三个要件,但第三个要件即意思表示是在某些特殊因素作用下做出的,并非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时,法律赋予做出不真实意思表示的当事人一方撤销已经成立的法律行为的权利。

1、因重大误解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总则司法解释对重大误解的基本特征予以描述,即指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

从以上规定可知,虽然对法律行为存在误解,但如果误解不深,或虽有误解但没有给行为人带来较大损失的一般性误解,并不在民法保护的可撤销行为当中。

重大误解的撤销权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九十日内行使,如果超过九十日没有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2、因受欺诈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另外,对于因第三方实施欺诈行为,误导当事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民法典》在第一百四十九条也做出规定,即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因欺诈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一年没有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3、因受胁迫实施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的胁迫行为包括以给自然人及其亲友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荣誉、隐私、财产等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的,都属于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行为。

因胁迫而做出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一年没有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4、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一条规定,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实施法律行为时,虽然一方处于危困状态或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但如果双方在利益上基本平衡,并未显失公平,则不属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

显失公平的法律行为的撤销权应当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如果超过一年没有行使,则撤销权消灭。

需要注意的是,因意思表示不真实而实施的法律行为,不论何种原因,如果该行为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三、关于他人行为的撤销

(一)、债权人的撤销权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九条规定,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高价受让他人财产或者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债务人的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以上两条是当债务人对债权人存在未履行的债务,却实施无偿处分或以不合理的低价处分其责任财产行为时,法律赋予债权人对债务人行为的撤销权,这是债权人对其债权实施的一种保全行为。

债权人实施撤销权必须同时符合以下要件,缺一不可:债权人对债务人存在合法有效的债权,而债务人却对责任财产实施了无偿或不合理低价处分行为,且该处分行为影响了债权人对债权的实现。债权人行使撤销权不受债权是否届期的限制,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不受债权种类的限制,不要求证明债务人具备主观恶意。

需要注意的是,债权人的撤销之诉,如果债务人实施的是单方行为,如赠与或放弃债权,则可以债务人为被告,受赠人或次债务人为第三人;如果债务人是与第三人共同实施处分行为,则可以将债务人和第三人共同列为被告。

以上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二)、对捐助法人决定的撤销

捐助法人指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法人,如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宗教活动场所等。捐助法人没有成员,没有权力机构。为维持捐助法人的正常运营,《民法典》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捐助法人设理事会或民主管理组织作为决策机构,法定代表人为捐助法人的负责人,执行机构一般为在理事会之外另设的秘书处,捐助法人还必需设立监事会作为法定监督机构。

但由于捐助法人没有权力机构的特性,仅有监事会行使监督权还不够,为此《民法典》第九十四条借鉴了《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明确赋予捐助人对捐助法人的监督权,即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从以上规定可知,第一,撤销权的行使主体是捐助人或主管机关;第二,可撤销的决定仅是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规定的程序,或者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决定,此类决定并非是存在严重瑕疵的无效决定。法律出于对意思自治原则的尊重,将维持其法律效力还是撤销其效力交给捐助人或主管机关来自行决定。如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并得到法律支持,则决定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撤销权人不行使撤销权,则决定虽有瑕疵但不影响其法律效力,具有约束力。第三,如果捐助人或转机关不能使捐助法人通过内部程序自行撤销该瑕疵决定,则需通过人民法院依法审核后撤销;第四,如该决定涉及善意相对人,则捐助法人与善意相对人已经形成的法律关系不受影响,法律后果仍由捐助法人承担。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撤销原决定的法律后果虽没有改变,不意味着撤销权行使没有意义。如果该决议的执行给捐助法人造成损失的,对做出该决定有过错的决策机构成员、执行机构成员或法定代表人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业主对业委会决定撤销权

建筑区划内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等有关共有和共同管理权利的重大事项均由业主大会按照法定的程序做出决定。如果业主大会的决定或业主委员会在执行业主大会决定过程中做出的决定触犯业主的合法权益的,则《民法典》赋予了业主撤销权。

《民法典》第二百八十条规定,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的决定,对业主具有法律约束力。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业主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

关于撤销权的行使期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明确规定,业主以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侵害其合法权益或者违反了法律规定的程序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的,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作出决定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四、对他人资格的撤销

(一)、对监护人资格的撤销

为保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能享有和行使其合法权益,我们民法设立了监护人制度。未成年子女的父母是监护人;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其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或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担任监护人。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然而,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监护人侵犯被监护人的利益的情况发生。被监护人的人身受到摧残、虐待,财产被侵吞、变卖。为保护被监护人的利益,《民法典》第三十六条规定,监护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根据有关个人或者组织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安排必要的临时监护措施,并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依法指定监护人:

(一)实施严重损害被监护人身心健康的行为;

(二)怠于履行监护职责,或者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导致被监护人处于危困状态;

(三)实施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其他行为。

本条规定的有关个人、组织包括:其他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未成年人保护组织、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如果以上个人和组织未及时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监护人资格的,民政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

    监护制度是我国民法体系中的一项重大制度,《民法典》用了整整十四个条文搭建了一个系统严密的监护制度体系,目的就是要加强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合法权益的保护,推动全社会对他们的爱护和关注,夯实监护制度的落实。

五、撤销的法律后果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的前提是法律行为已经成立并生效,只是因为发生了法律明确规定的可撤销事由而导致原本生效法律行为的约束力丧失,而且该效力丧失的后果溯及到民事法律行为成立之初。《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法律行为被撤销后,因其自始没有法律效力,因此其处理原则按照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处理,即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