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FT是指映射特定资产的非同质化代币,本质上系基于以太坊的智能合约,通过区块链标记用户对于特定资产的所有权,使得NFT成为该特定资产公认的可交易性实体,目前在艺术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形成了NFT数字艺术交易热潮,比如李宁品牌联手无聊猿打造“无聊猿潮流运动俱乐部”系列产品、潮流艺术平台Ezek联合周杰伦旗下品牌PHANTACi发布的首个数字头像NFT——Phanta Bear(幻影熊),还有坂本龙一将《圣诞快乐,劳伦斯先生》分拆成576个应付做成NFT等等,伴随着区块链应用技术的成熟以及元宇宙的发展,NFT作为依托于区块链技术应运而生的新生事物,在2017年开始出现商业应用,到2021年成为最热门的新兴商业模式,其在知识产权法律规制领域,有很多需要进一步厘清、讨论的问题,本文尝试分析。
一、NFT的属性及权利类别
NFT(Non-Fungible Token),又名“非同质化代币/凭证”,它是存储在区块链上的数据单元,也是数字资产的唯一加密货币令牌,具有独一无二的特征属性。当然,这种独一无二的特性日前受到了马斯克的挑战。
从NFT的表现形式来看,它是依托于区块链技术而形成的数字艺术,按照知识产权的分类来说,应属于著作权的范畴。基于目前NFT的应用场景和技术特性来说,NFT主要涉及著作权之财产权,包括网络传播权、复制权(包括数字化)、展览权、改编权(NFT压制)、摄制权等,但随着NFT的应用场景增加及区块链技术的更加成熟,其权利类型也将不断扩展和丰富。
二 、NFT第一案的司法意义
4月20日,杭州互联网法院依法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奇策公司与被告某科技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并当庭判决被告立即删除涉案平台上发布的“胖虎打疫苗” NFT作品,同时赔偿奇策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合计4000元。虽然该案的标的金额不大,且并非终审判决,但由于其属于国内审理的首例NFT案件而被誉为“NFT第一案”,对NFT的法律规制和NFT发展都将产生深远影响。
首先,该案依据《民法典》1195条规定:“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权利人有权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通知应当包括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据及权利人的真实身份信息”,从司法判例角度确认了NFT享有著作权以及网络传播权的权能。
其次,该案在《民法典》1197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的基础上,细化了NFT平台责任范围,明确了NFT交易平台的事前审查、事后管理义务,除尽到通知-删除、将涉案作品打入地址黑洞的义务外,亦要求交易平台履行事前审核义务,从而避免使NFT权利方陷入一方维权的困难境地。
三、NFT给知识产权保护带来的挑战
NFT由于与身俱来的区块链属性,以及传统知识产权和新兴技
术类型的不完全匹配性,使得NFT交易的出现给知识产权法带来了新的挑战。
以奢侈品品牌爱马仕起诉NFT侵权为例,艺术家梅森·罗斯柴尔德制作了与爱马仕铂金包外观几乎一致的NFT而被爱马仕起诉,但该案在审理中就面临知识产权侵权的认定问题。其中爱马仕商标范围并不包括电脑程序相关商品,导致普通商标侵权无法认定,虽然爱马仕可以驰名商标主张侵权,但由此引出的新型商品类型与传统商品的保护冲突问题仍值得继续分析;另一方面,NFT作品是抄袭还是二次创作的争议一直没有定论,首先因为NFT作品本身形成方式和技术特性造成认定困难,同时NFT作品往往也并非简单模仿,以上述爱马仕NFT为例,数字艺术创作者就主张其创作是呼吁消费者抵制皮草、采用符合道德的替代纺织品,而并非对爱马仕设计的抄袭。
近期发生的周杰伦无聊猿被盗事件从NFT作品权属认定方面提出了新的问题。由于NFT本质是由代码组成的智能合约,所以业界形容其是房产证,而不是房产。虽然在技术上想要直接破解秘钥的可能性极低,但也并非不能发生,而法律上的尴尬是,即使有证据证明NFT系被盗取,但区块链仅承认事实的持有人,即拥有秘钥的人,从而产生事实权属和法律权属认定的冲突,也给法律规制提出了新的问题。
正如奥地利法学家欧根·埃利希所说,“活法并非是静止的,而是一个不断变更的进程,因此现行法需要不断地去迁就它,社会中流行的伦理价值将会反映在活法当中,”法律会随着科技的更新、方式的改变、理念的转变而不断演化、更迭,而作为法律工作者,也应抱着一种开放、探究的态度对待每一种新生事物,并尝试对我们习以为常的世界提出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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