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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你支付工资了吗?

发布日期:2018-01-09

在劳动合同的域野中,劳动者的主给付义务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最主要的给付义务莫过于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劳动报酬,就是我们所说的工资。也许多数用人单位会表示:谁会不向劳动者支付工资呢?但劳动者却未必持有相同的观点。

根据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劳动法与人力资源专业委员会2017年3月出炉的《2014-2016年度全国劳动争议纠纷大数据报告》,2014-2016年度全国劳动争议案件高达622,044件(其中还不包括大量的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案由为“劳动合同纠纷”的案件占劳动争议案件的35.40%,而在“劳动合同纠纷”中,追索劳动报酬纠纷占51.13%。因此,劳动者对工资支付的争议当之无愧的是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主力军。

笔者想与大家探讨的就是:今天,你支付工资了吗?

一、工资的法律渊源

1、劳动法

《劳动法》又称劳动基准法,其中关于工资、工时等规定都是强制性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通过与劳动者约定的方式加以变更。《劳动法》整个第五章都是关于工资的规定,比如“同工同酬” 原则、“最低工资标准” 原则仍然是现今某些相关案件处理的依据。

2、劳动合同法

自2008年1月1日生效以来,《劳动合同法》无疑成为了劳动案件办理的最主要依据之一,这部法规也给用人单位的人力资源管理模式带来了巨大的变化。作为工资支付的法律源源之一,《劳动合同法》中共有26处提到“工资”二字。

3、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

虽然《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工资均由规定,但二法对于工资的构成并无细化。1990年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是工资构成的法律渊源。

4、工资支付规定

1994年,劳动部发布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2007.08.31,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了《长春市企业工资支付指导意见》

2007年9月25日,吉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吉林省建设厅、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总工会发布了《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对于长春市的用人单位而言,除了要遵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外,还应适用吉林省及长春市关于工资支付的要求。

二、工资的内涵、外延及其对实务的影响

(一)工资的介绍

1、工资的概念

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劳动关系双方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

2、工资总额的组成

按照法律规定,工资由六个部分组成: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不属于工资的范畴

按照法律规定,下列费用不属于工资:(1)社会保险费;(2)劳动保护费;(3)福利费;(4)用人单位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时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5)计划生育费用;(6)其他不属于工资的费用。

(二)实务中涉及的工资各不相同

从以上笔者对工资的内涵外延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文章伊始提出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对“工资”有不同理解是合情合理的,毕竟,“工资”在法律的体系内都有着不同的含义与构成。就劳动法律而言,“停工留薪期工资”、“工伤赔偿的本人工资”、“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保险缴费基数的本人工资”都“自成一派”,再加之一些复杂的变量,“工资”到底应当怎样计算就很难一概而论了。

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的经济补偿金计算为例,我们都知道,《劳动合同法》第“《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但在实践中,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有大量旷工时“平均工资”怎么处理?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用人单位停产停业怎么办?如果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劳动者病休怎么办?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劳动者未履行超过十二个月的合同怎么办?这些都是值得研究的“变量”。

三、工资支付的周期、方式及那些易被忽视的法律文件

一)工资支付周期实务探微

1、法律关于工资支付周期的规定

按照法律规定,全日制用工的,用人单位应当每月至少支付一次工资,非全日制用工的,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15日。支付工资的具体日期,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2、约定工资支付周期的效力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会与劳动者约定长于法定周期的支付周期,这样违法法律规定的约定应属无效。如劳动者就此提出权利请求,用人单位单以双方约定作为抗辩是无法获得法院支持的。

3、年薪制下工资支付的周期

有一些用人单位,与高管约定的是年薪制工资模式,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是否真的可以每年向高管支付一次工资吗?按照法律规定,即使约定年薪制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仍应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而且每次支付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用人单位如果真的对“年薪制”进行“文义解释”,那么用人单位就难免因此而罹患诉讼之累了。

(二)工资支付要“有迹可循”

1、你有劳动者领取工资的签字吗?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应当由劳动者本人领取,劳动者领取工资后,用人单位应当保留劳动者领取工资的签字。劳动者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以委托他人代领,受委托人应当提供委托人签名盖章的委托书。在笔者代理的一起劳动争议纠纷案件中,用人单位有部分工资是以现金的形式发放的,后因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劳动者将用人单位诉至法院。在法院审理程序中,用人单位主张已足额发放劳动报酬,除银行流水外,用人单位还提供了劳动者现金领取的签字。但部分劳动者当庭就表示,自己并未领取过现金,签字也并未本人形成。一时间,用人单位被动异常。后经与用人单位核对,用人单位表示,单位劳动者众多,的确有代签、代领工资的情况。

2、工资清单你制作与保留了吗?

按照法律规定,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工资清单,应当包括工资支付单位名称、工资支付日期、支付项目、应发工资、实发工资、扣除工资等主要内容。同时,法律还规定,用人单位工资清单至少保存2年以上备查。

发生劳动争议时,部分举证责任属于劳动者,但法律也将部分举证责任明确分配给了用人单位。与劳动报酬相关的劳动争议案件,基本会涉及到用人单位需要对自己已经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事实进行举证,其中,向劳动者发放工资的清单就属于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的证据。如果用人单位从未制作过此种证据,那么庭审中到底是用人单位确实没有此证据还是用人单位拒绝提供此证据呢?如果劳动仲裁委员会及用人单位认定用人单位拒绝提供由其持有的证据,可能会判令用人单位承担法律上的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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