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新经济时代,创新已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最强动力,这一点已经形成共识。对创新成果的保护,依赖于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与有力措施。现阶段我国更是将创新驱动发展,上升为国家发展战略的高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2001年起将每年的4月26日定为"世界知识产权日"(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Day),目的是在世界范围内树立崇尚科学,尊重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意识,营造鼓励知识创新和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环境。2018年是第18个世界知识产权日,主题是“变革的动力:女性参与创新创造” ,以鼓励女性在创新方面的探索、努力,肯定她们的锐意进取和伟大成就。
作者多年从事知识产权保护方面的工作,同时作为一名女性知产人,为今年的主题所鼓舞,以下仅就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的促进与保护,谈一点粗浅的认识。
首先,法律上对权利的确认是任何市场主体从事市场交易从而获取利益的前提与保障,也是现代民法对市场经济的法治贡献。创新成果作为无形资产,其权利确认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知识产权制度首先需要的是对知识成果权的确认。如在各国《专利法》中,对如何申请专利、专利授权程序等进行明确规定,在《商标法》中,也同样先对商标注册申请、注册程序做了具体规定。此外,需要先由国家授权而产生的权利还包括植物新品种权等。而著作权法不同之处在于,作品一旦创作完成就权利自动产生,类似的还有商业秘密权,也是不需要国家授权而产生的权利。这里,知识产权制度确权含义,并不是意味着仅指经过国家授权而产生权利,而是指以法律制度对权利产生、确认、乃至相关主体间产生的权属关系等进行法律规制,如我国《专利法》中对职务发明创造与非职务发明创造进行了规定。因为只有权属明晰,创新成果的权利人方能确立自身的合法地位,因此知识产权确权是知识产权制度激励创新的前提。
二、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成果运用提供法律支撑
这里仍以专利法为例,我国《专利法》第十条规定: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转让。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登记,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予以公告。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转让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第十二条对专利实施许可及合同进行了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他人专利的,应当与专利权人订立实施许可合同,向专利权人支付专利使用费。被许可人无权允许合同规定以外的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该专利。可以看出,正是因为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使权利人对创新成果的流转、运用有法律上的依据,创新成果市场交易有法可依,更加有利于促进权利成果转化及流转的进行。
三、知识产权制度为创新成果保护提供法律保障
供了保障机制:首先,相关立法为知识产权确定了权利边界;其次,以立法为侵权行为认定提供依据;第三、确定了当权利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对权利人的救济途径。
如我国《商标法》在《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一章中,首先在第五十六条规定了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边界,即“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在第五十七条列举了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同时在第五十九条确定了他人正当使用的范围及界限,如注册商标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或者含有的地名,注册商标专用权人无权禁止他人正当使用。
值得一提的是,知识产权制度对创新成果的保障机制,不仅仅是体现在单独的《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等专门的知识产权立法,也包括《民法总则》、《合同法》、《担保法》、《侵权责任法》甚至《刑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相关规定的集合,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司法解释,和个案判例。具体而言之,成果确权离不开民法基础理论,而流转则必须有《合同法》支撑,而侵权自然靠《民法总则》与《侵权责任法》规制。而在纵向上,更是覆盖了立法、行政、司法各个领域,对此因前文已有涉及,这里不再赘述。
综上,知识产权体系中,创造是源头,确权是基础,运用是目的,保护是保障,一切都离不开健全的知识产权制度。我们看到,在创新的时代,女性在科学、技术、商业、法律和艺术等领域发出自己的声音。随着男女共同努力,我们增强了人类的力量,提高了科学技术和艺术创造的能力,也更加对创新成果权利加以尊重,对创新成果增强保护意识,这也正是我们今天庆祝世界知识产权日的出发点和最终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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