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曾经遇到这样一个案件:A公司欠付B公司货款未还,B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并取得胜诉判决,判决生效后A公司并没有按照生效判决履行义务,B公司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立案后,执行法院发现A公司的股东C和D在法院送达执行文书前未经依法清算就将A公司办理了注销登记。由于被执行人主体资格消灭,执行程序陷入僵局。在这个案件中,A公司的股东C和D的意图很明显,就是通过将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从而达到逃避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之目的。但是,在现行的法律规定框架下,他们这种想当然的天真想法当真可以如愿吗?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二款规定:“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股东或者第三人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在本文开头提及的案件中,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采用的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6年12月26日发布的《关于全面推进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的指导意见》中所规定的简易注销登记程序,A公司的股东C和D共同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A公司注销前已将所有债权债务清算完结,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如果承诺失实,则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法律后果和责任。现A公司已办理完毕注销登记,公司剩余财产也已被C和D在公司注销后分配,公司已无法再次进行清算。且C和D在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故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条的规定,C和D作为A公司的股东,应当对A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三、如何追究C和D的法律责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16年12月1日施行的《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未经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该司法解释第二十三条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在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第三人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第三人为被执行人,在承诺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前述法律规定,C和D作为A公司是股东且在A公司办理注销登记时书面承诺对被执行人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在A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的情况下,B公司此时可以向法院申请变更A公司的股东C和D为被执行人,要求C和D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结语
综上所述,在现有法律规定框架下,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想要通过注销公司从而达到逃避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的目的注定是要落空的,在公司股东未经依法清算即注销公司的情况下,公司股东仍需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故公司股东实在没有必要采取这样一种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的做法,尤其是在公司已资不抵债的时候,此时应积极需求公司破产之路,通过公司破产制度对公司的债权债务进行清理。同时,公司股东必须洁身自好,不存在抽逃出资或者出资不实等出资瑕疵,否则,即便进入破产程序,债权人仍可要求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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