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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事仲裁简述系列(三)国际商事仲裁裁决如何得到承认与执行-以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为例

发布日期:2019-08-19

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仲裁裁决发生司法强制力的重要环节,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的落脚点,也是国际商事仲裁制度优于国际民事诉讼最主要的原因。1958年《纽约公约》的缔结可谓是国际仲裁领域迄今为止最为重大和成功的举措。该公约目前已拥有了160余个缔约国,涵盖了主要商贸国家。依据公约的规定,缔约国有义务依照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这使得国际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得到了极大的保障。

但是在几乎所有国家,特别是在中国这样对仲裁裁决的司法审查实行“双轨制”的国家,法院在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时必须首先对裁决的国籍进行确认,只有符合《纽约公约》规定的“外国仲裁裁决”(仲裁地往往是判定仲裁裁决国籍的重要标准)才可以适用《纽约公约》。执行地国的法院依据本国法院的程序规则并按照公约要求审查的事项对仲裁裁决进行形式审查后,如果符合执行条件,仲裁裁决便可得到承认与执行。以下以外国仲裁裁决在中国承认与执行为例,对主要的程序予以介绍:


 

一、法律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

《民事诉讼法》第283条:“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应当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我国加入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根据该通知,我国于1986年12月2日决定加入《纽约公约》。该公约于1987年4月22日对我国生效。且我国对《纽约公约》作了两项保留,一是仅对在另一缔约国领土内作出的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适用该公约;二是商事保留即仅对按照我国法律属于契约性和非契约性商事法律关系所引起的争议适用该公约。

(三)《纽约公约》

在以下各条所规定的条件下,每一缔约国应该承认仲裁裁决有拘束力,并且依照裁决需要承认或执行的地方程序规则予以执行。对承认或执行本公约所适用的仲裁裁决,不应该对承认或执行本国的仲裁裁决规定实质上较烦的条件或较高的费用。

(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收费及审查期限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二、具体步骤


步骤一: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申请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83条,申请承认与执行仲裁裁决的申请人应当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递交申请。

(1) 被执行人为自然人的,为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2) 被执行人为法人的,为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3) 被执行人在我国无住所、居所或者主要办事机构,但有财产在我国境内的,为其财产所在地步骤二:提交申请的期限

根据《通知》第5条及《民事诉讼法》第239条,申请承认与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步骤三:提交的资料

在提交承认与执行申请书的同时,应当一同提供下列资料(《纽约公约》第4条):

(1) 经正式认证的裁决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2) 第2条所提到的协议正本或经正式证明的副本。

(3) 如果上述裁决或协议不是用裁决需其承认或执行的国家的正式语言作成,申请承认和执行裁决的当事人应该提出这些文件的此种译文。译文应该由一官方的或宣过誓的译员或一外交或领事代理人证明。  

步骤四:审查事项

中国法院对外国仲裁裁决,主要审查下述事项(《纽约公约》第5条):

1、被请求承认或执行裁决的管辖当局只有在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提出有关下列情况的证明的时候,才可以根据该当事人的要求,拒绝承认和执行该裁决:

1) 第2条所述的协议的双方当事人,根据对他们适用的法律,当时是处于某种无行为能力的情况之下;或者根据双方当事人选定适用的法律,或在没有这种选定的时候,根据作出裁决的国家的法律,下述协议是无效的;或者

2) 作为裁决执行对象的当事人,没有被给予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适当通知,或者由于其他情况而不能对案件提出意见,或者

3) 裁决涉及仲裁协议所没有提到的,或者不包括裁仲协议规定之内的争执;或者裁决内含有对仲裁协议范围以外事项的决定;但是,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内的事项的决定,如果可以和对于仲裁协议范围以外的事项的决定分开,那么,这一部分的决定仍然可予以承认和执行;或者

4) 裁仲庭的组成或仲裁程序同当事人间的协议不符,或者当事人间没有这种协议时,同进行仲裁的国家的法律不符;或者

5) 裁决对当事人还没有约束力,或者裁决已经由作出裁决的国家或据其法律作出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撤销或停止执行。

2、被请求承认和执行仲裁裁决的国家的管辖当局如果查明有下列情况,也可以拒绝承认和执行:

1) 争执的事项,依照这个国家的法律,不可以用仲裁方式解决;或者

2) 承认或执行该项裁决将和这个国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触。

步骤五:审查及执行的期限

根据《规定》第4条,当事人依照纽约公约第四条规定的条件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决定予以承认和执行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如无特殊情况,应在裁定后六个月内执行完毕;决定不予承认和执行的,须按最高人民法院法发[1995]18号《关于人民法院处理与涉外仲裁及外国仲裁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在受理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上报最高人民法院。

步骤六:申请费用

具体规定参照《规定》第1、2、3条的规定。

声明:本文仅为交流目的,不作为法律意见使用。如需专业律师意见,请联系程晓燕律师团队,电话:135961598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