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2007年4月5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进入政务公开的新时代后,原《条例》出现了诸如信息公开界限模糊、信息公开主体界定不明等不适应新形势、新变化、新事物的情形。为此,2019年4月3日,国务院发布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新《条例》在信息公开义务主体、主动公开的范围和深度、公开监督约束力度、信息年报发布等方面对原《条例》作了众多修改。
近年来,随着公民法治意识的不断增强,公民向行政机关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情形日渐增多,政府信息公开类行政案件也呈不断增长的态势。在实践中,有些行政机关因答复类型判断有误、错误地拒绝受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等原因而产生行政纠纷,最终导致败诉。基于此种情况,结合我们在政府信息公开法律服务中的工作经验,笔者整理了行政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具体流程,供行政机关参考。
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方式
(1)书面方式申请。
(2)书面方式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受理机关代为填写。
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具备的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3.确定收到申请的时间
(1)当面申请:提交申请之日
(2)邮寄申请:收件部门签收邮件之日
(3)互联网渠道(电子邮件和官方主页)、传真或其他渠道:双方共同确认的时间
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补正
1.作出补正告知的条件:“申请内容不明确”
2.作出补正告知:行政机关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并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补正的期限。一般应于制作补正告知书的当日送达。建议根据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表中填写的“获取信息的方式”来决定补正告知书的送达方式。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延期
1.信息公开的标准答复周期:20个工作日。
2.行政机关依法推迟答复时间的两种情形
(1)延长答复期限:行政机关在标准答复周期内无法作出答复的,即可延长答复期限,最多可以延长20个工作日。
(2)延迟答复:当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但能够说明合理原因时,行政机关若无法在标准答复周期内作出答复,可决定延迟答复。
3.延期告知:行政机关应在标准答复周期届满前,将延期事宜告知申请人。
四、政府信息的判定与查找
1.判断申请内容是否指向具体信息。
2.判断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判断是否属于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
4.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数量和频次是否超出合理范围。
5.行政机关对申请公开的信息,要做到能举证证明其尽到了合理的、勤勉的检索义务。
五、政府信息公开答复类型的判断
1.判断申请公开的信息是否属于政府信息。
政府信息需要满足以下四个条件:
(1)从信息产生主体看,政府信息的产生主体为行政机关,具体包括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2)从信息产生过程看,政府信息是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产生的信息,该信息产生与行政机关对外履行行政管理职能密切相关。
(3)从信息产生方式看,政府信息不仅包括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加工的信息,比如行政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公文,还包括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其他行政机关那里获取的信息。
(4)从信息存在形式看,政府信息应当是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既可以是纸质文件,也可以是胶卷、磁带、磁盘以及其他存储介质。
(5)政府信息的排除。任何一个政府信息都应当满足以上四个条件要求,缺少任一个条件的信息都不属于政府信息,应当予以排除。主要包括:(1)党务信息;(2)咨询信息;(3)司法信息;(4)信访信息;(5)刑事司法信息;(6)内部事务信息;(7)过程性信息;(8)民事事务信息;(9)其他非政府信息。
2.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应予公开的范围
(1)确定为国家秘密的信息。
(2)涉及商业秘密的信息。
(3)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
4.申请公开的信息不存在
政府信息不存在是指“自始不存在”,由于政府信息不存在的成因复杂,在判断政府信息不存在时只看客观结果,不问原因。
5.公开申请获取的信息
6.申请公开的信息已经主动公开
六、政府信息公开需要征求第三方意见
1.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行政机关应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
2.第三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提出是否公开的意见。
七、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和送达
1.答复书形式:原则上采用书面形式。
2.答复书文号:建议与受理告知文书(登记回执)、延期告知书等文书的文号保持一致。
3.需要送达的文书类型:受理告知文书(如登记回执)、补正告知书、延长答复期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
4.送达的方式:当面送达、邮寄送达、电子邮件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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