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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赔偿问题处理实务

发布日期:2022-01-25

近日,某用人单位向笔者咨询,其出纳因遭受电信诈骗,向犯罪嫌疑人转账60万元,其是否可向出纳主张损失赔偿?如何主张?在实践中,笔者经常收到类似案件的咨询。关于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问题的处理,笔者对常见、高发实务问题进行总结与梳理,与大家共享。

一、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用人单位是否可向劳动者主张赔偿?

首先,《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因此,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具有向劳动者主张损害赔偿的请求权。

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是否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中对于损害赔偿问题有无约定、如何约定是此类案件的审理关键。如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其中有关于损害赔偿的具体规定,该规定可能被仲裁委员会、法院采信,作为案件审理的依据。因此,建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对高发的风险做以具体约定。如生产类型企业,因劳动者违规操作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情况较为普遍,该用人单位应作出总结及相应的法律风险预警。

再次,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发生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属于履行劳动合同引发的争议,依法应属于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应按照劳动争议案件审理。实务中,也有法院将此类案件按照侵权案件处理。

最后,即使劳动者应向用人单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履行方式也应履行法律规定,即如劳动者在岗,用人单位可按月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赔偿金,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法定最低工资标准,则应按法定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如劳动者离职,笔者认为,用人单位可向劳动者主张一次性赔偿,如劳动者不具有履行能力,用人单位可在胜诉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劳动者在新用人单位的工资可作为执行的财产。

二、劳动者的过错对于赔偿责任的承担有何影响?

无论劳动合同有无约定、有何约定,在实务中,劳动者的过错对于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认定劳动者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具有重要影响。

(一)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审理的(2017)苏0981民初3908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过错致用人单位损失发生纠纷的,应按劳动争议案件处理。劳动者对用人单位的损失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劳动者的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风险,可归入用人单位的经营风险,由用人单位自行承担。

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徐婷婷诉北京冠亚名表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中,人民法院认为:劳动合同履行期间,因劳动者过错造成用人单位损失的,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应承担相应责任,但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应符合法律规定才能生效。但一般过失属于劳动过程中正常的劳动风险,可归入企业的经营风险,由企业承担。劳动者除非有重大过错,应当免责免赔。

因此,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一般过失致用人单位损失的,法院可能不会支持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请求。

三、如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有损害赔偿请求权,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如何?

(一)劳动者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问题

在实务中存在两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劳动者应对用人单位的全部经济损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第二种观点认为:劳动者仅对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由法官综合考虑劳动者过错等因素自由裁量。

笔者认为,劳动者对用人单位具有人身从属性、组织从属性,在实践中,常常难以确认是由于劳动者个人原因造成了用人单位最终的损失。如笔者曾代理的案件中,某采购员采购钢材,用人单位主张钢材存储超出安全库存范围,对于多采购的钢材,劳动者应承担赔偿责任。但在此案中,劳动者采购计划经过经理审批,用人单位对于安全库存的标准难以证明,用人单位对于钢材后续降价或不能继续使用不能承担举证责任,人民法院认为用人单位的主张不成立。另外,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不同,要求一概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

综上,笔者赞成第二种观点,即:劳动者仅对用人单位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部分赔偿责任,具体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自由裁量。

(二)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的考量因素

在实践中,除考虑劳动者主观过错程度外,人民法院判决劳动者承担责任比例的大小的考量因素还包括:

1.劳动者的工资收入水平

如劳动者工资水平较高,证明用人单位对于劳动者的劳动技能要求较高,劳动者应负有较高的注意义务。此外,其对用人单位进行赔偿,对于其维持基本生活水准影响相对较小,此时,法院可能判决劳动者赔偿比例较高。如劳动者工资水平较低,要求其进行高额赔偿可能影响其基本生存权,人民法院也会酌情考量。

2.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

用人单位的“过错程度”同样会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如用人单位岗位职责是否明确、是否对劳动者进行了必要培训、是否有完善的制度及办事流程?这些因素都将影响人民法院的裁判。笔者在本文开头提到的咨询案件中,用人单位招聘文员,要求文员做出纳工作,且未设置会计岗位复核,对于损害的发生具有较大过错,这些因素都将影响法院的裁判结果。

3.用人单位的指示或参与程度

如劳动者受用人单位指示工作,或用人单位参与程度较高,法院将会裁量劳动者不承担或少承担相应责任。笔者在本文中提到的采购员与用人单位的纠纷中,采购员主张按公司规定办事,最终是否向供应商提交采购需求要有经理审批签发,即使其存在过错,过错程度也较低。在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审理的某公司诉李某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在劳动合同中,用人单位将货款不能收回的责任全部转移给劳动者,劳动者仅获取普通工资报酬但要承担正常市场风险导致的高额赔偿的,属于违反公平原则的情形。用人单位没有举示证据证明劳动者存有过错的,人民法院对其请求不予支持。

4.用人单位是否有其他理赔方式

如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刑事追偿、保险等方式进行理赔,人民法院可能仅就未能理赔部分要求劳动者承担部分责任。

四、用人单位指派劳动者违法操作,导致用人单位产生损失的,劳动者是否承担赔偿责任?

在上海仲品房地产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诉蔡燕劳动合同纠纷案中,人民法院认为,公司指派其工作人员私自兑换港币,在与他人交易过程中人民币遭调包,直接造成公司经济损失。在此情况下,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可否对员工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造成的损失主张损害赔偿,应视员工的过错程度而定。若员工小心行事且及时报警,应属极轻微过失。公司明知私自买卖港币系违法行为,还要求员工按照工作指示正常行事,不得向员工主张损害赔偿。

综上所述,劳动关系不同于普通民事关系,其处理具有特殊性,尤其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的赔偿请求权问题,法律依据较少,实践需求较高,造成了裁判尺度不一、当事人无所适从。笔者对于以上实务问题的意见,供读者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