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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公司丢件时应当如何赔偿?

发布日期:2022-09-21

一、案情回顾


甲购买了一批货物,由出卖方代办托运,出卖方找到A快递公司承运,运输过程中货物丢失,甲跟A快递公司沟通,A快递公司承认丢件事实,但提出只赔偿运费的7倍,甲不认可,要求A快递公司赔偿丢失货物的购买价值。

那么,本案中A快递公司如何赔偿甲呢?


二、问题分析


对于该问题,首先要确定出卖方代办托运时是否保价,保价的金额是多少。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2019年修订)》第27条,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这里所谓的“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是指《民法典》第832条,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民法典》第833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法律、行政法规对赔偿额的计算方法和赔偿限额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因此,如果有保价,则一般会按照所保价值和实际损失价值较低的值赔偿(一般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则都是这么制定的);如果没有保价且不是不可抗力或者他人过错造成的,应当由快递公司赔偿货物的市场价值。


三、实践中法院的判决情况


笔者检索到2019年《快递暂行条例》实施以来关于快递毁损、丢失的相关案例共72件,按照是否保价及相应的结果可以分为以下情况:

1.法院认定存在保价约定29件,全部判决按照保价金额赔偿。

这里存在保价约定分为几种情况:第一、是保价是由寄件人作出的,比如寄件人在有保价的运输单上签字或者通过APP操作时自行填入了保价金额;第二、快递公司通过相关证据证明接单时已经告知了寄件人保价金额,寄件人没有提出异议;第三、企业作为寄件人与快递公司有长期的合作关系,此前对货物存在保价,本次运输费中包含一部分保价费,视为形成了实质性的保价合意。

2.法院认定不存在保价约定43件,此类案件中快递公司基本都会以快递合约条款为由,要求只赔偿快递费的3倍、5倍、7倍或者9倍等,具体法院判决分以下几种结果:

(1)判决快递公司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的31件,法院的主要理由是《邮政法》关于邮费3被赔偿的规定不适用于快递行业,快递合约中关于未保价仅赔偿N倍运费的条款是格式条款,免除了提供者的义务,条款无效。再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和《民法典》的规定判决快递公司全额赔偿。这类判决集中在北京、辽宁、山东、云南、安徽、四川、陕西、甘肃、贵州、黑龙江等地。

(2)支持快递公司赔偿N倍运费的主张,不按货物价值赔偿的9件。这里又分成两种,第一种认为寄件人应当知道有保价的规定或者认为快递公司在APP上已经尽到提示义务,所以快递合约中关于N倍运费赔偿的格式条款有效,这类案件有6件;第二种是寄件人无法证明所寄物品的具体内容或者价值,法院不得已只能采用赔偿N倍运费的方式,这类案件有3件。这类判决集中在上海、江苏、广东。

(3)判决应当赔偿货物价值,但寄件人未保价存在一定责任,所以一定程度减轻快递公司责任,这样的案件有2件,发生在北京和山东。

另外,检索到的72件案件中,涉案最多的快递公司是顺丰速递一共31件,其中认定存在保价约定的案件14件,未保价须按照货物价值全额赔偿的9件,未保价按运费7倍赔偿的5件,因寄件人无法证明损失而按运费7倍赔偿的2件,因寄件人过错快递公司部分赔偿的1件。值得一提的是,2020年网上炒的比较火热的“黄XX诉顺丰速递”一案,在认定不存在保价约定的情况下,上海地区的一审、二审均判决顺丰速递只需要赔偿运费的7倍,这一案件在网上引起了不小争议。但顺丰速递拿同样的理由到北京、云南、四川、山东、安徽的法院抗辩时却没有得到支持,可见各地的判罚尺度不尽相同。但尽管如此,不考虑无法证明损失价值的情况,顺丰速递一共涉及到14个未保价的案件,胜诉了5个,这一胜诉比例已经远远超过其他快递公司了。


四、法律建议

作为寄件人,风险最小的方式是按照货物的全额保价,如果不能全额保价,那么即使不保价也不要随意保一个比较小的金额,因为不保价还有可能获得全额赔偿,保小金额就只能赔偿所保的金额了。是否选择不保价还要看所在的地域和承运人,如果是珠三角或者是长三角地区则不建议,如果承运人以往涉及纠纷案件较多且胜诉案件高于其他公司的也不建议。

作为快递公司,建议对寄件人要将格式条款的充分提示,在纸质单据和电子单据设计上要将保价作为必备且不可跳过的项目,保留好告知存在保价或物品价值声明的证据。对于寄件人明确表示不保价的项目可以考虑拒绝承运以减少自身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