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事实由来
吉林省村办小学大都成立于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建校初期,
村集体为村小学提供校田地用于教学实践使用。四十年来,学校一直在持续使用,村集体与村小学之间的土地所有者、使用者的关系十分明确。2001年开始,全国农村中小学重新布局的“撤点并校”改革,使得我省一部分农村小学被撤并。撤并出来的土地,没有用于教学实践,由乡镇中心校向社会发包,收取的承包费交给县财政局,县财政局再返还给县教育局,补充教育经费不足。
2022年3月以来,L乡中心校校长先后接到L乡下辖7个村委会(共15个村)的电话告知,主要内容均为“校田地由村里收回发包”。校长随即向L乡党委主要领导报告情况,请示乡党委、政府协调并阻止村委会的行为。L乡党委、县教育局先后请示县委,请求县委帮助解决。
二、村集体诉求
村集体要求返还校田地,主要理由是:
1.校田地是村集体提供给村小学的,村小学被撤销了,其他人没有权利耕种村集体的校田地,村集体理应有权收回校田地。
2.我国义务教育法没有规定学校设置劳动课程,事实上学校也没设置劳动课,校田地被学校发包给他人经营,没有用于教学实践,发包的收益归了学校。校田地是用于教学实践的,不是用于发包经营的。发包经营改变了村集体提供校田地的初衷,由于村小学违约,村集体应有权收回校田地。
3.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下发的吉农改办[2005]16号文明确指出,被撤并学校使用的校田地等土地,应归还给村集体。吉林省各级政府应将此文件作为处理农村校田地的依据。
三、大成律师提供的解决方案
(一)村小学存续的,校田地保留不变。
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立足新时代历史方位,对劳动和劳动教育作出重要论述。
2018年全国教育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把劳动教育纳入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总体要求之中,明确提出构建德智体美劳全面培养的教育体系。
2019年11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
202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全面加强新时代大中小学劳动教育的意见》,对新时代劳动教育做了顶层设计和全面部署,要求学校设置劳动教育课程,将劳动教育纳入中小学国家课程方案,在大中小学设立劳动教育必修课程,系统加强劳动教育。中小学劳动教育课每周不少于1课时,学校要对每天课外校外劳动时间作出规定。大中小学每学年设立劳动周。
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决议(自2021年4月30日实施),将第五条修改为: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人民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相结合,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此,劳动教育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教育工作的重要任务。
大成律师认为,校田地是学校完成劳动教育的必要载体,保留校田地不变,是县政府与时俱进应该作出的政策选择。
从微观层面看,村集体将耕地交付给村小学用于教学实践使用,尽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但从村集体交付土地使用权给村小学、村小学接收并使用土地达四十年的实际情况看,双方之间已经形成事实合同关系。村集体交付土地使用权的目的是供村小学教学实践使用,村小学接收土地的目的是教学实践使用。由于没有约定使用期限,村集体不能以使用期限届满为由要求返还校田地,只能在村小学丧失教学实践需求后才能要求返还。202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教育法将劳动教育写入教育法来看,只要村小学存在,村小学对校田地的需求就会存在。
需要明确的是,根据《教育部 农业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农村学校劳动实践场所建设的意见》(教财[2003]6号)要求,学校应保持校田地的教学实践用途,不得转让、出租和抵押校田地。
(二)村小学被撤并的,处理校田地有两种方案:
方案1:校田地返还给村集体
主要理由是:
1.村小学被撤销,没有学生使用校田地开展教学实践活动。校田地发包给他人经营,违背村集体交付校田地使用的初衷。
2.上轮农经部门将校田地使用权确权给村集体
3.吉林省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吉农改办[2005]16号文明确被撤并学校使用的校田地等土地,应归还村集体。
4.周边Y县、L县对此问题采取相同的处理方案。
5.将校田地返还给村集体,利于村集体规模化、集约化经营,实现物尽其用。
◆返还前需要完成的闭环工作:
1.村集体与县教育局签订具体协议,明确①校田地的四至范围、面积②约定一旦上级要求学校上劳动课,或恢复村小学教学时,村集体必须保证学校对校田地的使用权③校田地归还后,村集体将校田地作为机动地管理,不得将校田地经营权确定给任何人。发包时只能一年一签合同,不得签订一年以上经营期的合同,以确保学校能够行使教学实践的权利。④违约责任:村集体违反前述约定,导致学校不能行使教学实践权利的,村集体有义务给付校田地经营权同等市场价值的赔偿款。能继续履行的,村集体有义务继续提供校田地。
2.由县财政筹措资金等额补足教育经费。
全市被撤并村小学的校田地共200公顷,每年承包费共100 万元。以前的承包费都上缴给县财政,县财政全额返还给县教育局以补充教育经费不足,财政一分不留。如果将校田地返还给村集体,每年市财政将减少收入100万元。如果保持教育经费稳定,这笔费用得财政另行支出。
方案2:乡镇中心校保留校田地,如果出租了租金归村集体;若自己经营、没有租金收入,无须给付村集体租金、使用费。
主要理由是:
1.根据国家发展德智体美劳的教学要求,校田地是学校从事劳动教学的必要载体,应该保留给学校。
2.尽管部分学校被撤并了,被撤并学校的教学任务由其他学校来完成,被撤并学校所在村集体成员的孩子到其他学校学习,是在占用其他学校教学资源。从这个角度讲,被撤并学校的资产(包括校田地使用权)应交由合并后的学校占有、使用,教育部为此出台过文件对此予以明确。
3.学校将校田地出租,违反了校田地的教学实践的用途,其承担的法律后果,可以是将租金收益交给村集体所有、保留校田地的使用权。这个法律后果,跟将校田地返还给村集体相比,更为公平、合理,符合民法典关于行为人承担的违约责任范围与其违约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相一致的规定。
4.乡镇中心校保留被撤并学校的校田地,会掌握校田地的主动权,便于再次恢复教学时能够顺利完成教学实践基地的转化。一旦校田地返还给村集体,学校再主张交还时,存在无法交还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