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疫情的逐步有效控制,全国各地纷纷进入到复产复工的状态中,但是由于疫情的影响,很多企业被迫停产停工,经营受限,资金链断裂,导致复产复工后,企业融资问题成为能否恢复正常运行的重要保障。那么复产复工中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会遇到哪些刑事风险,面对这些风险又如何应对呢?
一、向金融机构贷款中的刑事风险点。
向金融机构贷款是目前很多企业解决融资问题的主要途径,但是由于银行贷款的很多标准和程序,加大了企业融资的难度和门槛,所以在这个过程中,就容易产生该种融资方式的刑事风险。
风险一:以欺骗方式取得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
很多企业在贷款的时候,银行或金融机构要求提供相应担保或者资产证明,企业对金融机构隐瞒真相,或者虚构证明文件、资产证明等信息,或者即使提供了真实担保,但隐瞒真相等等,这些用欺骗的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的。如果贷款数额在一百万以上或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二十万以上的,那么就构成了该骗取贷款、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旦损失达到了上述标准的五倍,构成特别重大损失,除了企业被判处罚金以外,企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将面临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刑罚。
风险二:将银行贷款转借他人
很多企业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款后获得资金由于各种原因未能立即投入使用而成为闲置资金,企业为了减少损失或者未了赚取更多利益,将贷款的资金转借他人。此时,无论收取的利息是否属于高利贷范畴,只要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都构成高利转贷罪。此时即使企业在贷款时并不具有转贷的目的,但只要其实际发生高利转贷行为违法所得数额超过十万元,或者两年内受过两次行政处罚以上的,就已经触犯了该罪的红线。
风险三:贷款无法归还。
贷款不能按期偿还在实际经营的过程中很常见,其原因也纷繁复杂,很多情况是由于经营不善、企业破产无法归还,这种情况下并不会导致构成刑事犯罪。因为毕竟市场经济瞬息万变,无法准确预测,各种经营行为都可能导致不能按时归还。但是如果企业在贷款之时,企业家就具有利用企业贷款不想归还;或者明知企业没有还款能力而大量贷款的;或者在企业运营过程并没有将资金用于生产经营相反进行肆意挥霍的;或者使用所贷款项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通过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资金返还的;或者通过隐匿、销毁账目,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等,这些形式都可以来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从而导致企业家或者相关负责人有可能构成贷款诈骗罪。
二、向社会民间筹集资金的刑事风险点。
向社会公众筹集资金,属于游离于国家正规金融机构之外,通过通过“血缘”、“亲缘”、“地缘”、“业缘”等社会关系媒介实现资金融通,以信用保证代替正规金融风险评估的融资活动。但是像社会民间筹集资金也具有很多刑事高发风险。最为典型的就是最近几年频繁暴出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
企业向社会募集资金的过程中,没有经过中国人民银行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通过手机、媒体、推荐会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称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或者股权等方式还款付息向社会吸收公众资金,如果数额在100万元以上或者吸收公众存款150人以上或者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企业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企业往往是企图利用各种不具有真实交易内容的变形方式来吸收社会公众存款解决自有资金融资问题,但其目的往往都在于获取他人资金的使用权,并没有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企业在吸收了公众资金后,并没有用于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虽用于生产经营活动但与筹集资金规模明显不成比例,致使资金不能返还的;或者肆意挥霍集资款,致使不能返还的;或者将集资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的;或者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返还资金的;或者通过隐匿、销毁账目、假倒闭逃避返还资金的等情形,都有可能将行为升级为更为严重的罪名,集资诈骗罪。而集资诈骗罪最为严重的情况下将有可能面临无期徒刑的刑罚。
三、向其他企业融资的刑事风险点。
企业在向其他企业拆借或者向个人借款时,如果在借钱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对方的信任,并且在借钱之后拒不归还,则触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如果在签订、履行合同的过程中,以虚假的单位或者冒用他人名义,或者以伪造、变造、作废的票据或者其他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或者没有实际履行能力,通过先履行小额合同或者部分履行等方式诱骗对方等,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较大,则触犯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构成合同诈骗罪。
所以,北京大成(长春)律师事务所在此友情提示:
目前复产复工的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过程中,应当确保贷款材料的真实性,尤其是涉及到银行放贷与否的关键材料,不能弄虚作假。更不能在企业资金已经陷入困境的情况下,为了企业复活获取贷款而采用欺骗手段。同时我们建议企业,谨慎的采用众筹的方式融资,并且融资后应该严格规范资金的使用用途,做好全程的财务留痕工作。
同时,李悦佳律师团队汇总了吉林省助力企业复产复工的金融举措:
1、一、加大货币信贷、普惠金融支持力度
1、充分运用再贷款再贴现货币政策工具,引导地方法人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大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力度,力争 2022 年全年再贷款投放量不低于 300 亿元, 办理再贴现不低于 150 亿元(《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2、积极用好普惠小微贷款支持工具,对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按照其普惠小微贷款余额增量的 1%提供激励资金。支持符合条件的地方法人银行向人民银行申请再贷款优惠资金。推动金融机构放宽普惠型小微企业不良贷款容忍度,进一步增加小微企业首贷、信用贷款、续贷,对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不盲目惜贷、抽贷、断贷、压贷。(《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二、加大融资担保支持力度
1、压降融资担保费率水平,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复工复产企业的融资担保费用减免不低于 20%,其中,单户担保金额 500 万元及以下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 1%、500 万元以上业务费率水平原则上不超过 1.5%(《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有序恢复经济发展秩序若干措施的通知》)
2、对中小微企业担保费率最高减免 30%,免收再担保费(《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3、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减少或取消抵押、质押反担保要求;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创业担保贷款投放力度:担保贷款扶持范围扩大到中小微企业,贷款额度提高至 400 万元,拓宽贷款用途等。推动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小微企业融资担保业务规模(《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积极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着力为中小企业纾困若干措施的通知》)。
4、扩大贷款抵(质)押品范围,鼓励开展知识产权、股权、特许经营权、收益权、动产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进一步促进服务业恢复发展行动方案的通知》)。
三、降低融资成本
鼓励吉林银行等省属金融机构发放优惠利率贷款,实行贷款利率上限管理,对因疫情影响导致本息逾期的符合标准的客户实行罚息减免政策。(《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 人民银行长春中心支行关于用好货币政策工具做好全省文旅企业金融支持工作的通知》)
四、发挥保险保障功能
鼓励保险机构推出复工复产专属保险(《关于引导金融强化服务支持企业复工 复产持续经营的财政政策措施》)、降低费率、加快商业保险定损理赔、提升理赔效率、有条件的地区给予保费补贴。
五、提升金融服务效能
1、推进银企供需对接,搭建银企对接平台,畅通对接渠道,提升融资效率(《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促进工业经济平稳增长行动方案的通知》);
2、加快信贷审批(《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若干措施的通知》);
3、引导和充分发挥各类股权基金作用,撬动社会资本投向实体经济,支持中小企业加快发展;强化重点行业、企业和项目的金融支持。
六、完善信用修复机制
积极协助受疫情影响的企业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合理调整受疫情影响企业逾期信用记录报送,简化失信市场主体信用修复流程。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冲击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上一条: 关于村小校田地如何处理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