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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虚开发票罪“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

发布日期:2022-12-09

随着我国“金税工程”的全面推进以及《刑法》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的严厉打击,不法分子把违法犯罪目标和重点转向了普通发票。为严厉打击虚开普通发票行为,保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2011年5月1日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新增了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发票罪】,该罪规定了两档刑,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对于第一档量刑幅度,所谓“情节严重”,2011年11月14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第二条对此作出了规定,即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2022年5月15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情节严重”的认定标准进行了调整,第五十七条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虚开发票金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且票面金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三)五年内因虚开发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虚开发票,数额达到第一、二项标准百分之六十以上的。

对于第二档量刑幅度,“情节特别严重”则至今没有相应的司法解释予以明确。那么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在司法实践中又是如何认定的呢?下面笔者将从各地人民法院的裁判观点和吉林省内各人民法院裁判尺度两个角度浅谈如下:

一、 虚开发票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裁判观点

(一) 部分省份对“情节特别严重”作出了明确规定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部分罪名定罪量刑情节及数额标准的意见》(浙高法〔2012〕325号)将认定标准确定为虚开发票500份以上的;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

2.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法有关条款数额、情节标准的意见》将认定标准确定为个人虚开发票三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单位虚开发票一千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五百万元以上的。

3.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天津市人民检察院、天津市公安局、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刑法部分罪名数额执行标准和情节认定标准的意见》将认定标准确定为虚开发票500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200万元以上的;虽未达到第一项规定的数额标准,但五年内因虚开发票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虚开发票的;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二) 参照第二百零五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数额巨大”的标准认定

根据2018年8月22日实施的《关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虚开的税款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认定为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数额巨大’”,则虚开发票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标准为虚开金额二百五十万以上。

(2019)新02刑终91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克拉玛依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认为:“最高人民法院于1996年10月17日发布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与“有其他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虚开的数额巨大”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适用相同的量刑档次。由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与虚开发票罪是在同一条中规定的,故在新的司法解释出台前,虚开发票罪“情节严重”和“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可按照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标准进行折算并参照执行。”

(三) 以超过立案追诉标准一定的倍数作为“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一般为10倍以上

1. (2019)豫14刑终523号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按照法律规定虚开发票金额40万元以上系入罪标准。翟永健虚开发票数额达六百余万元,超过入罪标准的十倍以上,应认定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应在二年以上七年以下量刑。原判量刑不当,应予纠正。”

2. (2021)粤0902刑初727号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的补充规定》,虚开刑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虚开发票一百份以上或者虚开金额累计在四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本案中,被告人林泽科虚开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已达追诉标准的10倍以上,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3. (2019)皖01刑终586号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虚开发票的金额超过虚开发票罪40万元入罪标准的10倍,原判据此并结合本地区经济状况认定彭林、陈刚虚开发票属于情节特别严重并无不当。”

(四) 因现行法律、司法解释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不宜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1. (2016)湘01刑初71号判决虚开发票最高金额1175.48万元,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观点:“现行法律、司法解释亦未明确‘情节特别严重’的具体标准。故对该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2. (2021)桂0802刑初603号判决虚开发票金额1047.38万元,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裁判观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周权瑜、肖小华犯虚开发票罪的罪名成立,但公诉机关指控二被告人虚开发票情节特别严重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二、 吉林省虚开发票罪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裁判尺度

(一) 案例查询情况

笔者共计查询到吉林省内虚开发票罪案例51个;按照判决书案号,相关案例时间跨度自2013年至2022年;涉及长春市案例23个,吉林市案例2个,四平市案例2个,白山市案例10个,其他地区案例14个;虚开发票金额范围自7.52万元至8.5亿元,认定“情节严重”案例44个,“情节特别严重”案例6个,未予认定量刑档次案例1个(判决有期徒刑2年)。

(二) 对“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

笔者查询到的吉林省案例中,均没有对虚开发票罪两档刑的适用进行论述,同一地区、同一时期的案件对该罪两档刑的认定也有所不同。例如,长春市2020至2021年的判决中,同为虚开发票金额超过千万的案件,(2021)吉0105刑初95号案件虚开数额最大,为85080.09万元,仅被认定为“情节严重”,而(2020)吉0106刑初236号案件虚开数额为1433.47万元,虚开数额远低于前述案件,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三) 认定“情节特别严重”的案例,虚开发票金额均超过1000万元

虽然吉林省对于“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缺乏统一标准,但从相关案例中仍能找到一定规律。笔者查询到的51个案例中,虚开金额1000万元以下的均认定为“情节严重”,虚开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案例共计10个,其中6个案例认定“情节特别严重”,另有3个案例认定“情节严重”,1个案例对量刑档次未予表述(判决有期徒刑2年)。由此可见,吉林省虚开发票案件,虚开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极有可能被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

相关案例详见下表:


结语

现行法律、司法解释对虚开发票罪中“情节特别严重”的认定标准没有明确规定,这必将导致各地司法判决存在极大的弹性与裁量权尺度,对于律师的辩护工作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有难度又有机会,面对此类案件律师应针对该地区经济水平和相关裁判观点做好研判,方可有的放矢。